中国大陆跨性别者的婚姻与伴侣权益
中国大陆跨性别者的婚姻与伴侣权益涉及婚姻登记、共同财产、继承、医疗授权和照护安排。性别认同、证件记载的性别与婚姻关系是不同事项:性别认同不能代替登记审查,恋爱或共同生活也不会仅因持续时间较长而产生配偶身份。没有登记为夫妻的伴侣,仍可通过合法的财产约定、遗赠、授权和意定监护安排部分事务,但这些制度各有范围。[1]
本文介绍中国大陆法律和登记制度,不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司法辖区的婚姻规则。证件办理的其他事项参见证件变更实操指南。
跨性别者申请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至一千零四十九条以男女双方为结婚登记对象,要求完全自愿,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并由双方亲自申请登记。《婚姻登记条例》还规定,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记。登记资格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审查,不能只根据外貌、日常称谓或伴侣如何定义这段关系判断。[1][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员培训报道中,说明手术后户口簿、身份证的性别信息依法变更,可以按变更后的性别与异性登记结婚。这是法院发布的培训说明,并非判决或全国性司法解释;其中当年的证件提交流程也须与现行规则区分。它不能被改写成“跨性别者一律不能结婚”,也不能被扩展为“所有跨性别者结婚都必须先接受手术”。[3]
2025年后的登记材料
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户口簿列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材料。内地居民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无配偶、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民政部同年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另要求三张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及涉港澳台、华侨、外国人的登记另有材料要求。[2][4]
登记机关会核对证件、书面材料,并联网核对身份和婚姻状况。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核查信息不一致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声明真实性的材料,例如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或配偶死亡证明。证件更新后曾用姓名、号码与旧婚姻档案不一致的,应先核对究竟是身份对应问题,还是婚姻状况未更新;不能将改名、换号理解为原有婚姻记录消失。[2][4]
结婚登记所列条件没有要求父母同意或到场。条例鼓励邀请父母参加颁证仪式,与必须共同到场的结婚当事人不是一回事。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收取登记费用,也有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2]
如登记被拒,可以要求说明理由,并在需要时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书面理由有助于分清是材料欠缺、信息不一致,还是对登记资格存在争议,再向民政部门或律师咨询具体处理途径。提交的声明和证明须真实,不能为避开审查而隐瞒已有配偶或使用虚假证件。[4][2]
性别变更、手术与已有婚姻
国家卫生健康委《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将“未在婚姻状态”列为其所规定外科手术的术前条件。该规范以生殖器切除、成形为主体手术,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相应技术的管理要求,不能把这一条件推广成接受激素治疗、公开跨性别身份或所有过渡行为都必须先离婚。[5]
同一规范要求提供已告知直系亲属拟行性别重置手术的相关证明,原文不是“父母必须同意”或“父母必须到场签字”。手术告知、本人知情同意、婚姻登记以及公安机关的性别信息变更,分别处理不同事项。[5]
对已经登记结婚的人,不能仅凭性别表达或证件信息的变化,断言原婚姻自动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列举的无效事由是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胁迫及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撤销规则。这些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性别变更后原婚姻自动失效,也不能仅因跨性别身份就将其认定为“重大疾病”。[1]
已有婚姻涉及证件变化时,需要分别核对原登记档案、当前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已经办理离婚或有生效司法文书。《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时,身份证与结婚证或婚姻档案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应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材料。这项规定解决前后身份对应,并不直接回答一切性别变更后的婚姻效力争议。[4]
若双方决定离婚,财产、债务和子女安排仍须按离婚程序处理。《民法典》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才解除。不能把为就医或办证而签署的私下“离婚约定”当作已经完成离婚,也不宜用所谓“假离婚”来回避实际法律后果。[1]
未登记伴侣的财产与住所
共同生活需要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购置的财产、赠与和借款。双方可以把购房、租房、装修及日常开支的承担方式写清,并保留合同、转账及出资记录。仅写“共同财产”而没有说明具体财产、份额和费用,往往不足以表达双方真正的安排。[1]
共有与购房
《民法典》允许两个以上个人共有动产或不动产,并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这个规则针对已经成立的按份共有,不能据此认为向伴侣转过钱就自动拥有其名下房屋的一部分。[1]
房屋物权原则上需要依法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共同出资记录、双方协议与登记记载各有作用。合同有效与房屋份额已经转移,也不是同一结论。购房前可以分别核对登记在谁名下、出资性质、份额、贷款及还款责任、关系结束时怎样结算;涉及第三人或抵押的,还须考虑相应权利和手续。[1]
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再区分各自所得与共同投入等财产。它不意味着所有伴侣共同生活的收入一律各半,也不应脱离案件中的同居关系性质和财产事实,承诺所有跨性别伴侣均能直接适用同一处理结果。[6]
如果一方已有配偶,还涉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以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目的,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的,另一配偶请求认定相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有具体目的和财产范围的规则,不能概括成所有恋爱赠与均无效。[6]
同住与居住权
获准住进伴侣的房屋,与设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有区别。合同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其内容可以涉及房屋、居住条件和期限;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1]
因此,希望伴侣在自己去世后仍有居住保障时,需要分清是转移房屋所有权、依法设立居住权,还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安排。普通同住、写一封承诺信或登记紧急联系人,不能直接替代这些手续。安排也只能在本人有权处分的范围内作出,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或配偶的财产。[1]
遗嘱、遗赠与遗产
未登记伴侣不自动成为配偶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没有登记为夫妻的伴侣,不会只因恋爱、共同生活或照护多年而取得“配偶”的法定继承地位。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允许对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扶养被继承人较多的人酌分适当遗产,但这不是固定份额或自动享有的配偶权利。[1]
希望把个人财产留给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伴侣,可以依法通过遗嘱作出遗赠。这里的遗赠与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程序差别。遗赠人死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期限不是笼统地从伴侣去世当天起算,也不是从遗赠人生前告知遗嘱时开始计时。继承开始后知道遗赠时,应及时明确表达接受,并保留能够证明该表示及其时间的记录。[1]
遗嘱形式与见证人
遗嘱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并符合采用的形式要求。几种常见形式如下:[1]
| 形式 | 主要要求 |
|---|---|
| 自书遗嘱 |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 代书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 打印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 录音录像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与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准备接受遗赠的伴侣不能同时充当该遗嘱的见证人。把电脑打印文本当作自书遗嘱,或仅有本人签名而忽略打印遗嘱的见证和逐页签名要求,均可能留下效力争议。[1]
公证遗嘱是一种法定形式,不是所有遗嘱生效的必经程序;《民法典》也没有保留公证遗嘱当然优先于其他形式的规则。数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后份仍须符合相应的效力和形式要求。遗嘱可以撤回、变更,因此财产和关系发生变化后,须重新检查原安排是否仍表达本人的意思。[1]
能处分多少财产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分割遗产前,应先划出夫妻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不能把一套共有房屋的全部分额都当作自己可遗赠的遗产。遗嘱还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财产受益人也不是同一角色。可以在遗嘱中指定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依法承担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及分割等职责。让伴侣担任执行人,不等于把遗产全部交给伴侣所有。处理继承安排时,可把受益人、执行安排、资料保管位置和他人财产份额分别写清。[1]
意定监护与日常授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由该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条件,是本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不等于立即把一切生活决定交给伴侣。[1]
监护人须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最大程度尊重其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不得干涉。监护人也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意定监护不产生配偶身份和法定继承顺位,需要与遗赠及财产安排分别考虑。[1]
最高人民法院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本人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协议任一方请求解除协议,法院依法支持;之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法院不予支持。选择人选时,除彼此信任外,也应讨论其实际照护能力、履职记录及利益冲突,不能把签约当作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的保证。[7]
本人仍有相应能力时,希望由伴侣代办某项事务,通常应考虑具体的委托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依法须亲自实施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办。明确的代办授权,与将来失能时的监护安排各有用途。[1]
医疗沟通、签字与病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首先要求医务人员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应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把“家属签字”理解成所有有判断能力的成年人就医都必须由父母批准。[1]
没有配偶身份的伴侣,不会因为被填写为紧急联系人而自动成为法定近亲属。但也不能说其永远不能代签或代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则由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另有保护性医疗及紧急抢救的处理路径。具体授权需结合患者状态、医疗事项及院方依法要求的材料核对。[8]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允许患者代理人按规定申请查阅、复制病历,并要求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患者死亡后的常规申请路径则列明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不能仅凭受遗赠人身份或曾是紧急联系人,就认定伴侣自动取得所有病历资料。[9]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形,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急救并不一律以等待伴侣或父母签字为前提。[1]
可以在常规就诊时询问医院怎样记录本人同意的信息分享范围、联系人与代办权限,准备相应身份证明和具体授权。不要只留下“由伴侣全权负责”一句话,就以为任何机构和任何情形下都已获得相同权限。与疾病、治疗及身份有关的信息分享,也应由当事人结合自己的意愿和隐私需要决定。[1][8][9]
暴力、胁迫与求助
伴侣权益也包括免受身体和精神侵害。《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参照该法处理。2024年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意见,在共同生活关系的列举中明确包含同居,并要求相关部门保护当事人、证人和举报人的隐私。告诫、行政或刑事处理、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同措施。[10][11]
遭到殴打、人身限制、反复威胁或骚扰时,应把具体行为和危险记录清楚,不必先用婚姻登记证明来解释全部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采取何种措施,由法院结合事实和证据审查。关系中的沟通与安全安排另见亲密关系中的边界与同意、亲密关系暴力与安全计划。[12]
准备安排时可核对的事项
办理前可以按事项整理资料,而不是寻找一份能够代替全部配偶权利的“伴侣协议”:
- 结婚或处理已有婚姻:当前身份信息、原登记档案、婚姻状况及前后身份对应材料。
- 共同财产与住房:具体财产、出资性质、登记份额、借款或赠与、结算及居住安排。
- 身后财产:受益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遗嘱形式、见证资格、共有财产边界和遗赠接受记录。
- 照护与就医:意定监护人、现时委托事项、信息分享范围和医院要求的证明。
财产数额较大、涉及已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多人共有时,宜让处理相应业务的律师、公证机构或登记机关逐项审查。咨询时可以提出具体问题,例如“这份房屋协议是否还要办理登记”“伴侣在遗嘱中是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本人不能签字时院方接受什么授权材料”,以免把一种手续误当成另一种权利。
参考资料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2021-01-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刊载全文。本文涉及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至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零九至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七至三百零九条、第三百六十六至三百七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至一千零三十九条、第一千零四十五至一千零八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至一千一百六十三条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九至一千二百二十条。查阅于2026-10-11。
- ↑ 2.0 2.1 2.2 2.3 2.4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804号,2025-05-10施行,生态环境部转载中国政府网全文。第六至十条、第十三至十六条及第二十三条。查阅于2026-10-11。
-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胡绍峰法官为深圳市新任婚姻登记员授课:关于婚姻登记,这些你要知道,2020-11-01,“热点问题六”。查阅于2026-10-11。
- ↑ 4.0 4.1 4.2 4.3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商务部政策法规数据库刊载。第二十八、二十九、四十五及四十八条。查阅于2026-10-11。
- ↑ 5.0 5.1 国家卫生健康委: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G05,第三部分(二)至(四),印刷页69—70(PDF第48—49页)。查阅于2026-10-11。
- ↑ 6.0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02-01施行,第四及第七条,附于发布报道之后。查阅于2026-10-11。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十一条。查阅于2026-10-11。
- ↑ 8.0 8.1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第十条,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健康部门政务公开转载。查阅于2026-10-11。
- ↑ 9.0 9.1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十八条,阜新市太平区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转载。查阅于2026-10-11。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03-01施行,第三十七条,北京市政府刊载全文。查阅于2026-10-11。
- ↑ 公安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第二十三、二十四项,晋江市政府2025-01-01转载全文。查阅于2026-10-11。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一、三及六条。查阅于202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