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跨性別者的婚姻與伴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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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跨性別者的婚姻與伴侶權益涉及婚姻登記、共同財產、繼承、醫療授權和照護安排。性別認同、證件記載的性別與婚姻關係是不同事項:性別認同不能代替登記審查,戀愛或共同生活也不會僅因持續時間較長而產生配偶身份。沒有登記為夫妻的伴侶,仍可通過合法的財產約定、遺贈、授權和意定監護安排部分事務,但這些制度各有範圍。[1]

本文介紹中國大陸法律和登記制度,不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及其他司法轄區的婚姻規則。證件辦理的其他事項參見證件變更實操指南。

跨性別者申請結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至一千零四十九條以男女雙方為結婚登記對象,要求完全自願,男滿二十二周歲、女滿二十周歲,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並由雙方親自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條例》還規定,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記。登記資格需要結合當事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和婚姻狀況審查,不能只根據外貌、日常稱謂或伴侶如何定義這段關係判斷。[1][2]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2020年公布的婚姻登記員培訓報道中,說明手術後戶口簿、身份證的性別信息依法變更,可以按變更後的性別與異性登記結婚。這是法院發布的培訓說明,並非判決或全國性司法解釋;其中當年的證件提交流程也須與現行規則區分。它不能被改寫成「跨性別者一律不能結婚」,也不能被擴展為「所有跨性別者結婚都必須先接受手術」。[3]

2025年後的登記材料

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不再將戶口簿列為內地居民結婚登記材料。內地居民應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無配偶、與對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民政部同年的《婚姻登記工作規範》另要求三張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臨時身份證。現役軍人及涉港澳台、華僑、外國人的登記另有材料要求。[2][4]

登記機關會核對證件、書面材料,並聯網核對身份和婚姻狀況。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核查信息不一致時,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聲明真實性的材料,例如法院生效司法文書或配偶死亡證明。證件更新後曾用姓名、號碼與舊婚姻檔案不一致的,應先核對究竟是身份對應問題,還是婚姻狀況未更新;不能將改名、換號理解為原有婚姻記錄消失。[2][4]

結婚登記所列條件沒有要求父母同意或到場。條例鼓勵邀請父母參加頒證儀式,與必須共同到場的結婚當事人不是一回事。婚姻登記機關不得收取登記費用,也有保護個人私隱和個人信息的義務。[2]

如登記被拒,可以要求說明理由,並在需要時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書面理由有助於分清是材料欠缺、信息不一致,還是對登記資格存在爭議,再向民政部門或律師諮詢具體處理途徑。提交的聲明和證明須真實,不能為避開審查而隱瞞已有配偶或使用虛假證件。[4][2]

性別變更、手術與已有婚姻

國家衛生健康委《性別重置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2022年版)》將「未在婚姻狀態」列為其所規定外科手術的術前條件。該規範以生殖器切除、成形為主體手術,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開展相應技術的管理要求,不能把這一條件推廣成接受激素治療、公開跨性別身份或所有過渡行為都必須先離婚。[5]

同一規範要求提供已告知直系親屬擬行性別重置手術的相關證明,原文不是「父母必須同意」或「父母必須到場簽字」。手術告知、本人知情同意、婚姻登記以及公安機關的性別信息變更,分別處理不同事項。[5]

對已經登記結婚的人,不能僅憑性別表達或證件信息的變化,斷言原婚姻自動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列舉的無效事由是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脅迫及重大疾病婚前未告知的撤銷規則。這些條文沒有直接規定性別變更後原婚姻自動失效,也不能僅因跨性別身份就將其認定為「重大疾病」。[1]

已有婚姻涉及證件變化時,需要分別核對原登記檔案、當前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已經辦理離婚或有生效司法文書。《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時,身份證與結婚證或婚姻檔案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應提供能夠證明身份信息一致的材料。這項規定解決前後身份對應,並不直接回答一切性別變更後的婚姻效力爭議。[4]

若雙方決定離婚,財產、債務和子女安排仍須按離婚程序處理。《民法典》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係才解除。不能把為就醫或辦證而簽署的私下「離婚約定」當作已經完成離婚,也不宜用所謂「假離婚」來迴避實際法律後果。[1]

未登記伴侶的財產與住所

共同生活需要區分個人財產、共同購置的財產、贈與和借款。雙方可以把購房、租房、裝修及日常開支的承擔方式寫清,並保留合同、轉賬及出資記錄。僅寫「共同財產」而沒有說明具體財產、份額和費用,往往不足以表達雙方真正的安排。[1]

共有與購房

《民法典》允許兩個以上個人共有動產或不動產,並區分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按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這個規則針對已經成立的按份共有,不能據此認為向伴侶轉過錢就自動擁有其名下房屋的一部分。[1]

房屋物權原則上需要依法登記。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共同出資記錄、雙方協議與登記記載各有作用。合同有效與房屋份額已經轉移,也不是同一結論。購房前可以分別核對登記在誰名下、出資性質、份額、貸款及還款責任、關係結束時怎樣結算;涉及第三人或抵押的,還須考慮相應權利和手續。[1]

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中,有約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再區分各自所得與共同投入等財產。它不意味着所有伴侶共同生活的收入一律各半,也不應脫離案件中的同居關係性質和財產事實,承諾所有跨性別伴侶均能直接適用同一處理結果。[6]

如果一方已有配偶,還涉及現有夫妻共同財產的邊界。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以重婚、與他人同居或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為目的,贈與夫妻共同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的,另一配偶請求認定相應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應予支持。這是有具體目的和財產範圍的規則,不能概括成所有戀愛贈與均無效。[6]

同住與居住權

獲准住進伴侶的房屋,與設立《民法典》中的居住權有區別。合同設立居住權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其內容可以涉及房屋、居住條件和期限;居住權不得轉讓或繼承,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1]

因此,希望伴侶在自己去世後仍有居住保障時,需要分清是轉移房屋所有權、依法設立居住權,還是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安排。普通同住、寫一封承諾信或登記緊急聯繫人,不能直接替代這些手續。安排也只能在本人有權處分的範圍內作出,不能處分其他共有人或配偶的財產。[1]

遺囑、遺贈與遺產

未登記伴侶不自動成為配偶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和父母。沒有登記為夫妻的伴侶,不會只因戀愛、共同生活或照護多年而取得「配偶」的法定繼承地位。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允許對法定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扶養或扶養被繼承人較多的人酌分適當遺產,但這不是固定份額或自動享有的配偶權利。[1]

希望把個人財產留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伴侶,可以依法通過遺囑作出遺贈。這裏的遺贈與指定法定繼承人繼承有程序差別。遺贈人死亡、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視為放棄。期限不是籠統地從伴侶去世當天起算,也不是從遺贈人生前告知遺囑時開始計時。繼承開始後知道遺贈時,應及時明確表達接受,並保留能夠證明該表示及其時間的記錄。[1]

遺囑形式與見證人

遺囑須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並符合採用的形式要求。幾種常見形式如下:[1]

形式 主要要求
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與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在錄音錄像中記錄遺囑人與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準備接受遺贈的伴侶不能同時充當該遺囑的見證人。把電腦打印文本當作自書遺囑,或僅有本人簽名而忽略打印遺囑的見證和逐頁簽名要求,均可能留下效力爭議。[1]

公證遺囑是一種法定形式,不是所有遺囑生效的必經程序;《民法典》也沒有保留公證遺囑當然優先於其他形式的規則。數份遺囑內容牴觸時,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後份仍須符合相應的效力和形式要求。遺囑可以撤回、變更,因此財產和關係發生變化後,須重新檢查原安排是否仍表達本人的意思。[1]

能處分多少財產

遺囑只能處分個人財產。分割遺產前,應先劃出夫妻或其他共有人的財產,不能把一套共有房屋的全部份額都當作自己可遺贈的遺產。遺囑還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1]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和財產受益人也不是同一角色。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執行人;繼承開始後,遺產管理人依法承擔清理遺產、處理債權債務及分割等職責。讓伴侶擔任執行人,不等於把遺產全部交給伴侶所有。處理繼承安排時,可把受益人、執行安排、資料保管位置和他人財產份額分別寫清。[1]

意定監護與日常授權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由該監護人履行職責的條件,是本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不等於立即把一切生活決定交給伴侶。[1]

監護人須以被監護人的利益為原則,最大程度尊重其真實意願;本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不得干涉。監護人也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意定監護不產生配偶身份和法定繼承順位,需要與遺贈及財產安排分別考慮。[1]

最高人民法院總則編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本人失去或部分失去民事行為能力之前,協議任一方請求解除協議,法院依法支持;之後,監護人無正當理由請求解除,法院不予支持。選擇人選時,除彼此信任外,也應討論其實際照護能力、履職記錄及利益衝突,不能把簽約當作關係永遠不會改變的保證。[7]

本人仍有相應能力時,希望由伴侶代辦某項事務,通常應考慮具體的委託授權。書面授權委託書應載明代理人、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本人簽名或蓋章;依法須親自實施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辦。明確的代辦授權,與將來失能時的監護安排各有用途。[1]

醫療溝通、簽字與病歷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首先要求醫務人員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手術、特殊檢查或特殊治療應說明風險、替代方案並取得患者明確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說明時,才向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把「家屬簽字」理解成所有有判斷能力的成年人就醫都必須由父母批准。[1]

沒有配偶身份的伴侶,不會因為被填寫為緊急聯繫人而自動成為法定近親屬。但也不能說其永遠不能代簽或代辦。《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規定,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則由法定代理人簽字,並另有保護性醫療及緊急搶救的處理路徑。具體授權需結合患者狀態、醫療事項及院方依法要求的材料核對。[8]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允許患者代理人按規定申請查閱、複製病歷,並要求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和授權委託書。患者死亡後的常規申請路徑則列明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不能僅憑受遺贈人身份或曾是緊急聯繫人,就認定伴侶自動取得所有病歷資料。[9]

因搶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緊急情形,無法取得患者或近親屬意見時,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急救並不一律以等待伴侶或父母簽字為前提。[1]

可以在常規就診時詢問醫院怎樣記錄本人同意的信息分享範圍、聯繫人與代辦權限,準備相應身份證明和具體授權。不要只留下「由伴侶全權負責」一句話,就以為任何機構和任何情形下都已獲得相同權限。與疾病、治療及身份有關的信息分享,也應由當事人結合自己的意願和私隱需要決定。[1][8][9]

暴力、脅迫與求助

伴侶權益也包括免受身體和精神侵害。《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參照該法處理。2024年公安部等部門關於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意見,在共同生活關係的列舉中明確包含同居,並要求相關部門保護當事人、證人和舉報人的私隱。告誡、行政或刑事處理、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不同措施。[10][11]

遭到毆打、人身限制、反覆威脅或騷擾時,應把具體行為和危險記錄清楚,不必先用婚姻登記證明來解釋全部關係。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及採取何種措施,由法院結合事實和證據審查。關係中的溝通與安全安排另見親密關係中的邊界與同意、親密關係暴力與安全計劃。[12]

準備安排時可核對的事項

辦理前可以按事項整理資料,而不是尋找一份能夠代替全部配偶權利的「伴侶協議」:

  • 結婚或處理已有婚姻:當前身份信息、原登記檔案、婚姻狀況及前後身份對應材料。
  • 共同財產與住房:具體財產、出資性質、登記份額、借款或贈與、結算及居住安排。
  • 身後財產: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遺囑形式、見證資格、共有財產邊界和遺贈接受記錄。
  • 照護與就醫:意定監護人、現時委託事項、信息分享範圍和醫院要求的證明。

財產數額較大、涉及已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多人共有時,宜讓處理相應業務的律師、公證機構或登記機關逐項審查。諮詢時可以提出具體問題,例如「這份房屋協議是否還要辦理登記」「伴侶在遺囑中是繼承人還是受遺贈人」「本人不能簽字時院方接受什麼授權材料」,以免把一種手續誤當成另一種權利。

參考資料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通過、2021-01-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刊載全文。本文涉及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一至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零九至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九十七至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六十六至三百七十條、第一千零三十二至一千零三十九條、第一千零四十五至一千零八十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一至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千二百一十九至一千二百二十條。查閱於2026-10-11。
  2. ↑ 2.0 2.1 2.2 2.3 2.4 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804號,2025-05-10施行,生態環境部轉載中國政府網全文。第六至十條、第十三至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查閱於2026-10-11。
  3. ↑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胡紹峰法官為深圳市新任婚姻登記員授課:關於婚姻登記,這些你要知道,2020-11-01,「熱點問題六」。查閱於2026-10-11。
  4. ↑ 4.0 4.1 4.2 4.3 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25〕23號,商務部政策法規數據庫刊載。第二十八、二十九、四十五及四十八條。查閱於2026-10-11。
  5. ↑ 5.0 5.1 國家衛生健康委:性別重置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2022年版),G05,第三部分(二)至(四),印刷頁69—70(PDF第48—49頁)。查閱於2026-10-11。
  6. ↑ 6.0 6.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法釋〔2025〕1號,2025-02-01施行,第四及第七條,附於發布報道之後。查閱於2026-10-11。
  7.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第十一條。查閱於2026-10-11。
  8. ↑ 8.0 8.1 衛生部:病曆書寫基本規範,2010年,第十條,鄭州市二七區衛生健康部門政務公開轉載。查閱於2026-10-11。
  9. ↑ 9.0 9.1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第十七、十八條,阜新市太平區衛生健康局政務公開轉載。查閱於2026-10-11。
  1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03-01施行,第三十七條,北京市政府刊載全文。查閱於2026-10-11。
  11. ↑ 公安部等九部門: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2024年,第二十三、二十四項,晉江市政府2025-01-01轉載全文。查閱於2026-10-11。
  12.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號,第一、三及六條。查閱於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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