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特徵
性特徵(英語:sex characteristics),也稱性徵,指一個人與生理性別有關的身體特徵,包括染色體、性腺、激素、生殖器官,以及青春期發育中出現的第二性徵。它既包括外部可見的特徵,也包括無法從外表判斷的內部結構與生理特徵。[1][2]
性特徵描述的是身體,與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及性取向屬於不同的概念。每個人都有性特徵;這個詞並非只用於間性人或跨性別者。[1][3]
包含哪些特徵
性特徵不只指生殖器外觀。在世界衛生組織及歐洲委員會的相關說明中,這一概念涉及多個層面:[3][2]
- 染色體:與性發育有關的染色體特徵。
- 性腺與生殖器官:卵巢、睪丸,以及其他內部、外部生殖結構。
- 激素:激素水平及其生理作用。
- 其他身體特徵:體毛、脂肪和肌肉的分布等。
醫學資料也會區分第一性徵與第二性徵。美國國家醫學圖書館的 MeSH 詞表在第一性徵的解釋中列出卵巢、睪丸及相關激素,將第二性徵描述為具有男性或女性特徵、但不直接參與生殖的身體特徵。人權文件中使用的「性特徵」範圍更廣,同時涵蓋染色體、激素、解剖結構和青春期出現的身體特徵。[4][1]
與相鄰概念的區別
| 概念 | 關注的內容 |
|---|---|
| 性特徵 | 與性有關的身體結構及生理特徵。 |
| 性別認同 | 一個人對自身性別的內在認識和體驗。 |
| 性別表達 | 通過穿著、言語等方式呈現性別的外在表達。 |
| 性取向 | 對他人的性、浪漫或情感吸引,以及缺少這類吸引的情況。 |
出生時的性別指派通常依據嬰兒的外生殖器外觀。它是根據部分身體特徵作出的分類,並不是對染色體、激素及所有內部結構的完整描述,也不能代替本人日後的性別認同。外在表達同樣不一定反映性別認同,性取向也不能從出生指派性別、認同或表達直接推斷。[3]
性特徵變異與間性
間性指與生俱來的性特徵不符合典型男性或女性身體定義的一系列情況。相關特徵可能在出生時就可見,也可能到青春期才顯現,或始終無法僅從外觀察覺。因此,出生時沒有發現明顯的外生殖器差異,並不能排除間性情況。[5]
間性涉及身體性特徵,並不規定一個人的性別認同或性取向。間性人可以認同為男性、女性、非二元或其他性別,也可以有不同的性取向。[5]
「具有先天性特徵變異」與「以間性人自稱」也不總是同一回事。歐洲委員會的說明指出,部分當事人會選擇醫學術語或其他稱呼;描述個人時,應尊重其採用的用語。[2]
人權討論中的用法
在人權討論中,將性特徵與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分別列出,有助於明確身體差異本身也可能成為歧視和侵害的原因。2017 年的《日惹原則加十》將性特徵納入其定義與保護框架,討論基於這些特徵發生的暴力、歧視及其他傷害。[1]
聯合國「自由和平等」項目在間性人資料中強調身體自主與知情同意,反對僅為使身體外觀符合性別刻板標準而實施的、未經本人同意且醫學上非必要的干預。同時,它區分這類干預與保護兒童生命和健康所需的緊急治療,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5]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1.3 1.4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 2017。全文,序言(查閱於 2026-09-18)。
- ↑ 2.0 2.1 2.2 Council of Europe. Recommendation on Equal Rights for Intersex Persons,「What do 『intersex』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mean?」(查閱於 2026-09-18)。
- ↑ 3.0 3.1 3.2 3.3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ender and health. 2021-05-24(查閱於 2026-09-18)。
- ↑ U.S.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Sex Characteristics. MeSH,編號 D012727(查閱於 2026-09-18)。
- ↑ 5.0 5.1 5.2 United Nations Free & Equal. Intersex People. 2025 年資料單(查閱於 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