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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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惹原则》(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是一组说明国际人权法如何适用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相关问题的专家原则。它以2006年专家会议所在地——印度尼西亚日惹(Yogyakarta)命名,涉及法律承认、隐私、健康、教育及免受暴力等权利。2017年的《日惹原则+10》(YP+10)进一步阐释性别表达和性征相关问题,并补充新的原则和国家义务。[1][2][3]

原则由专家制定,本身不是联合国条约,也不具有条约那样的独立约束力。它的作用是整理、解释和推动既有的人权标准;具体权利如何在某个国家得到执行,仍涉及当地法律、司法解释及行政制度。[4]

形成背景与版本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ICJ)和国际人权服务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ISHR)推动编写原版原则,以回应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歧视和其他侵害,并使相关国家义务的解释更清楚。2006年11月6日至9日,来自25个国家的29名专家在日惹加查马达大学开会并通过文本;原版英文文件标注出版时间为2007年3月。[1][2]

这里的ICJ是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不是同样常用ICJ缩写的国际法院。参与专家也不能等同于25国政府代表;专家签署原则,不表示这些国家已经以条约方式批准了它。[1]

原版共有29项原则。YP+10的引言记载2017年9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行专家会议,英文文本封面则标注2017年11月10日在日内瓦通过;编写工作源于原版十周年后的讨论。「+10」不是增加十条原则:补充文件新增第30至38项,共九项原则,另有111项补充国家义务。它应与原版一同阅读,而不是用来取代原版。[3]

原版讨论哪些权利

每项原则先说明相关权利,再列出对国家的具体要求。以下是与跨性别者生活较密切的部分,不能把简表当作完整条文:[2]

原则 主要问题
第3项:法律承认 自我认同与法律人格;反对把手术、绝育或激素治疗作为性别法律承认的强制条件。
第6项:隐私 身体、亲密关系及是否披露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选择。
第12、16项:工作与教育 在就业和教育中免受相关歧视。
第17项:健康 无歧视地获得医疗,保护病历隐私与知情同意,支持自愿寻求性别过渡相关身体改变者获得照护。
第18项:免受医疗滥用 反对仅因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强迫接受治疗、检查或医疗机构收治。

第17项与第18项需要一起理解:支持自愿获得医疗,与反对把身份本身当成需要矫正的疾病,可以同时成立。原则并没有把所有心理咨询或性别肯定治疗视为侵害;关键包括治疗目的、实际需要、是否自愿以及如何取得同意。相关历史见跨性别去病理化的历史,扭转干预见扭转治疗的识别与对抗。[2]

2017年补充了什么

YP+10将性取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分别作为保护所关注的方面。衣着或举止属于表达,不必与认同一致;性征则包括生殖器官、染色体、激素及第二性征等身体特征。它们可以在同一事件中交织,但不应混成一种身份或一种身体状态。[3]

补充原则中,第31项讨论法律承认与证件信息,提出减少不必要的性别登记;在仍登记性别的制度中,提供多种标记选择及便捷的变更程序。第32项关注身体和精神完整性,强调改变性征的侵入性或不可逆医疗应取得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仅在避免当事人遭受严重、紧急且不可补救的伤害确有必要时设有例外。[3]

第35项把卫生设施的安全、尊严与无歧视使用单独列出,可与性别友善厕所议题联系起来。第36项讨论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包括隐私、安全通信及免受网络骚扰。它们表明,原则的讨论范围也包括日常设施和网上生活,而不只限于医疗或证件。[3]

这些内容是补充文件提出的人权标准,不表示所有国家已经采用无性别证件、同一套厕所制度或相同的医疗程序。

法律地位与实际影响

ISHR在2016年的回顾中明确指出,原则本身不具约束力,其可执行性依赖国内落实和司法、政策实践。因此,「原则阐释有约束力的人权标准」与「原则自身已经成为条约」是不同说法。不能因为某个联合国机构收录或引用文本,就把它写成联合国通过的新公约。[4]

原则可以进入司法论证。印度最高法院2014年的NALSA诉印度联邦案在讨论跨性别权利时引用了日惹原则,并在第53段将其与印度宪法基本权利的解释联系起来。这说明专家文件可能影响某一司法辖区的法律解释;它不使该判决或原则自动成为其他国家的直接办理依据。[5]

原则也被用于公众教育与改革倡议。2010年的《行动者指南》发布资料记录了波兰的巡回展示、荷兰跨性别组织针对法律性别变更绝育要求的倡议,以及南非有关警务培训和仇恨暴力保护的运用。这里记录的是当时的倡议方式,不能仅凭组织表示正在推动改革,就断言相关法律已经修改或目标已经实现。[6]

怎样阅读和引用

引用时应注明原版或YP+10、原则编号,必要时进一步写明国家义务的分项。数字相近的原则未必处理同一事项,例如原版第3项与补充版第31项都涉及法律承认,但不能当成逐字相同的条文。

2007年的《判例注释》为原版原则补列国际文件和司法资料。注释首页说明,它不是专家通过文本的组成部分,而是帮助理解各项原则法律基础的参考。这使读者可以继续查找被引用的条约、委员会意见或裁判,分别核对它们的对象、时间和效力。[7]

用于具体咨询时,可将原则提出的标准与所在地实际规则分开记录:希望改善的事项是什么、现行要求是什么、相关文件由谁制定。证件、就业、住院或医保问题还需查看对应法规和办事材料。中国大陆相关制度见中国跨性别者与法律;原则可以帮助说明关切,却不能替代具体法律依据和个案审查。[4]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Yogyakarta Principles,2007年原版编写与专家会议介绍。查阅于2026-10-12。
  2. ↑ 2.0 2.1 2.2 2.3 International Panel of Experts.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2006年通过,2007年3月出版;引言、第3、6、12、16—18项。查阅于2026-10-12。
  3. ↑ 3.0 3.1 3.2 3.3 3.4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2017年;封面、引言、序言及第31—32、35—36项。查阅于2026-10-12。
  4. ↑ 4.0 4.1 4.2 Patel P, Narrain A.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Establishing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ISHR,2016-11-01,法律地位与落实部分。查阅于2026-10-12。
  5. ↑ 印度最高法院: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uthority v. Union of India & Ors,Writ Petition (Civil) No. 400 of 2012,2014-04-15,日惹原则及第53段;Indian Kanoon所存判决全文。查阅于2026-10-12。
  6. ↑ Activist’s Guide to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Launched,ICJ保存的2010年发布资料,第1—2页。查阅于2026-10-12。
  7. ↑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Human Rights Law Centre. Jurisprudential Annotations to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2007年11月,第1页说明。查阅于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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