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則
《日惹原則》(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是一組說明國際人權法如何適用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相關問題的專家原則。它以2006年專家會議所在地——印度尼西亞日惹(Yogyakarta)命名,涉及法律承認、隱私、健康、教育及免受暴力等權利。2017年的《日惹原則+10》(YP+10)進一步闡釋性別表達和性徵相關問題,並補充新的原則和國家義務。[1][2][3]
原則由專家制定,本身不是聯合國條約,也不具有條約那樣的獨立約束力。它的作用是整理、解釋和推動既有的人權標準;具體權利如何在某個國家得到執行,仍涉及當地法律、司法解釋及行政制度。[4]
形成背景與版本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ICJ)和國際人權服務社(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ISHR)推動編寫原版原則,以回應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歧視和其他侵害,並使相關國家義務的解釋更清楚。2006年11月6日至9日,來自25個國家的29名專家在日惹加查馬達大學開會並通過文本;原版英文文件標註出版時間為2007年3月。[1][2]
這裡的ICJ是國際法學家委員會,不是同樣常用ICJ縮寫的國際法院。參與專家也不能等同於25國政府代表;專家簽署原則,不表示這些國家已經以條約方式批准了它。[1]
原版共有29項原則。YP+10的引言記載2017年9月18日至20日在日內瓦舉行專家會議,英文文本封面則標註2017年11月10日在日內瓦通過;編寫工作源於原版十周年後的討論。「+10」不是增加十條原則:補充文件新增第30至38項,共九項原則,另有111項補充國家義務。它應與原版一同閱讀,而不是用來取代原版。[3]
原版討論哪些權利
每項原則先說明相關權利,再列出對國家的具體要求。以下是與跨性別者生活較密切的部分,不能把簡表當作完整條文:[2]
| 原則 | 主要問題 |
|---|---|
| 第3項:法律承認 | 自我認同與法律人格;反對把手術、絕育或激素治療作為性別法律承認的強制條件。 |
| 第6項:隱私 | 身體、親密關係及是否披露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選擇。 |
| 第12、16項:工作與教育 | 在就業和教育中免受相關歧視。 |
| 第17項:健康 | 無歧視地獲得醫療,保護病歷隱私與知情同意,支持自願尋求性別過渡相關身體改變者獲得照護。 |
| 第18項:免受醫療濫用 | 反對僅因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強迫接受治療、檢查或醫療機構收治。 |
第17項與第18項需要一起理解:支持自願獲得醫療,與反對把身份本身當成需要矯正的疾病,可以同時成立。原則並沒有把所有心理諮詢或性別肯定治療視為侵害;關鍵包括治療目的、實際需要、是否自願以及如何取得同意。相關歷史見跨性別去病理化的歷史,扭轉干預見扭轉治療的識別與對抗。[2]
2017年補充了什麼
YP+10將性取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徵分別作為保護所關注的方面。衣著或舉止屬於表達,不必與認同一致;性徵則包括生殖器官、染色體、激素及第二性徵等身體特徵。它們可以在同一事件中交織,但不應混成一種身份或一種身體狀態。[3]
補充原則中,第31項討論法律承認與證件信息,提出減少不必要的性別登記;在仍登記性別的制度中,提供多種標記選擇及便捷的變更程序。第32項關注身體和精神完整性,強調改變性徵的侵入性或不可逆醫療應取得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僅在避免當事人遭受嚴重、緊急且不可補救的傷害確有必要時設有例外。[3]
第35項把衛生設施的安全、尊嚴與無歧視使用單獨列出,可與性別友善廁所議題聯繫起來。第36項討論數字環境中的權利,包括隱私、安全通信及免受網絡騷擾。它們表明,原則的討論範圍也包括日常設施和網上生活,而不只限於醫療或證件。[3]
這些內容是補充文件提出的人權標準,不表示所有國家已經採用無性別證件、同一套廁所制度或相同的醫療程序。
法律地位與實際影響
ISHR在2016年的回顧中明確指出,原則本身不具約束力,其可執行性依賴國內落實和司法、政策實踐。因此,「原則闡釋有約束力的人權標準」與「原則自身已經成為條約」是不同說法。不能因為某個聯合國機構收錄或引用文本,就把它寫成聯合國通過的新公約。[4]
原則可以進入司法論證。印度最高法院2014年的NALSA訴印度聯邦案在討論跨性別權利時引用了日惹原則,並在第53段將其與印度憲法基本權利的解釋聯繫起來。這說明專家文件可能影響某一司法轄區的法律解釋;它不使該判決或原則自動成為其他國家的直接辦理依據。[5]
原則也被用於公眾教育與改革倡議。2010年的《行動者指南》發布資料記錄了波蘭的巡迴展示、荷蘭跨性別組織針對法律性別變更絕育要求的倡議,以及南非有關警務培訓和仇恨暴力保護的運用。這裡記錄的是當時的倡議方式,不能僅憑組織表示正在推動改革,就斷言相關法律已經修改或目標已經實現。[6]
怎樣閱讀和引用
引用時應註明原版或YP+10、原則編號,必要時進一步寫明國家義務的分項。數字相近的原則未必處理同一事項,例如原版第3項與補充版第31項都涉及法律承認,但不能當成逐字相同的條文。
2007年的《判例注釋》為原版原則補列國際文件和司法資料。注釋首頁說明,它不是專家通過文本的組成部分,而是幫助理解各項原則法律基礎的參考。這使讀者可以繼續查找被引用的條約、委員會意見或裁判,分別核對它們的對象、時間和效力。[7]
用於具體諮詢時,可將原則提出的標準與所在地實際規則分開記錄:希望改善的事項是什麼、現行要求是什麼、相關文件由誰制定。證件、就業、住院或醫保問題還需查看對應法規和辦事材料。中國大陸相關制度見中國跨性別者與法律;原則可以幫助說明關切,卻不能替代具體法律依據和個案審查。[4]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Yogyakarta Principles,2007年原版編寫與專家會議介紹。查閱於2026-10-12。
- ↑ 2.0 2.1 2.2 2.3 International Panel of Experts.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2006年通過,2007年3月出版;引言、第3、6、12、16—18項。查閱於2026-10-12。
- ↑ 3.0 3.1 3.2 3.3 3.4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2017年;封面、引言、序言及第31—32、35—36項。查閱於2026-10-12。
- ↑ 4.0 4.1 4.2 Patel P, Narrain A.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Establishing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ISHR,2016-11-01,法律地位與落實部分。查閱於2026-10-12。
- ↑ 印度最高法院: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uthority v. Union of India & Ors,Writ Petition (Civil) No. 400 of 2012,2014-04-15,日惹原則及第53段;Indian Kanoon所存判決全文。查閱於2026-10-12。
- ↑ Activist’s Guide to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Launched,ICJ保存的2010年發布資料,第1—2頁。查閱於2026-10-12。
- ↑ University of Nottingham Human Rights Law Centre. Jurisprudential Annotations to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2007年11月,第1頁說明。查閱於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