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患者在獲得並理解相關醫療信息後,自願決定是否接受某項醫療措施的過程。它包括解釋、提問、討論和記錄,而不只是簽署一張表格。討論的內容通常包括治療目的、預期獲益、風險、替代方案,以及不接受治療可能帶來的影響。[1]
信息、理解與選擇
醫患溝通需要讓患者有機會理解選擇。專業術語可以要求換成容易理解的說法;聽不懂某項風險、對恢復時間有疑問,或尚未想好是否接受,都可以繼續詢問。判斷是否能夠作出決定,涉及對相關信息及後果的理解和自主選擇能力,不能僅由是否同意醫生建議來衡量。[1]
就診前可記下希望獲得的變化、最擔心的後果和不能接受的影響。就診時分別詢問哪些變化較可能發生、哪些結果無法保證,以及發生不良反應後如何聯繫。拿到同意書時,應核對具體項目與先前討論是否一致,避免在仍有重大疑問時匆忙簽署。
中國大陸的相關規定
《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應說明病情、醫療措施等事項;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方案並取得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向近親屬說明並取得明確同意。第二十九條還對有循證醫學證據支持的特定超說明書用藥規定了明確知情同意及機構管理要求。簽字本身不能替代這些醫療義務。[2]
跨性別醫療中的討論
在激素替代治療或性別肯定手術前,討論應圍繞具體治療,而不是籠統地詢問是否願意「變性」。例如,身體變化是否符合個人目標、生育能力可能受到何種影響、需要怎樣的隨訪,以及是否有不希望發生的變化,都應納入決策。性別認同相同的人也可能選擇不同的醫療方案,或不選擇某項治療。[3]
某些醫療服務將以知情同意為核心的接診流程稱為「知情同意模式」。這一稱呼不能直接證明中國大陸所有醫院都採用同樣流程,也不意味着無需醫學評估、可以要求任意處方,或簽字後即可繞過適用的技術規範。
中國大陸《性別重置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2022年版)》對主體手術另有診斷、年齡及倫理審查等要求,並分別要求本人申請和已告知直系親屬擬行手術的相關證明。本人同意、告知親屬和醫療機構審核是不同事項,不宜在轉述時混寫成一項條件。[4]
需要特別處理的情形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作出相關決定的患者,以及需要緊急救治的情況,會涉及不同的同意和代理程序。一般原則不能代替所在地法律與具體醫療判斷。即使需要他人參與決定,也應儘可能讓患者理解發生什麼、表達意願,並得到與其理解能力相適應的說明。[1]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Code of Medical Ethics 2.1.1, Informed Consent(查閱於2026-09-19)。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九、三十條(查閱於2026-09-19)。
- ↑ Endocrine Society:Transgender Health Treatments(查閱於2026-09-19)。
- ↑ 國家衛生健康委:性別重置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2022年版),附件印刷頁68—71(查閱於2026-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