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跨性别就业歧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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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跨性别就业歧视案是跨性别男性C先生与贵阳慈铭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之间,围绕解雇、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发生的一系列争议。案件分为劳动争议与一般人格权诉讼,两者审理的法律关系、请求和赔偿项目不同。前者确认违法解除,后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对性别认同、性别表达的保护作出论述,但没有支持本案构成性别歧视的全部主张。[1][2]

劳动争议

入职与辞退

C先生于2015年4月21日入职,从事销售工作,4月29日被口头通知辞退。他在应聘及工作时均穿着男装。辞退原因成为后续争议的核心:公司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不按规定穿工装,公司在庭审中又主张不认可其综合能力。一般人格权诉讼的一审判决确认,公司没有向C先生发放过工装。[1]

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

据参与支持案件的同语记载,C先生于2016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同年5月,仲裁以试用期表现不合格为由未支持违法解除主张,仅裁决拖欠工资402元。C先生随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未接受公司关于试用期不合格的抗辩,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2]

2016年12月18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民初2811号判决,判给工资483元、经济赔偿金1,500元。后来的人格权判决记载,该判决已经生效,1,500元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确定;它与之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同一项目。劳动争议判决也没有认定辞退属于针对跨性别身份的歧视。[1]

一般人格权诉讼

为什么另行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和工资等后果,C先生随后另行主张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请求公司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公司认为此前已有生效劳动争议判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1]

法院未接受这一抗辩:劳动争议与一般人格权纠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当时也没有要求两项诉讼必须一并提起的明确规定,C先生可以分别主张。本案的两条诉讼线因此不是对同一项赔偿的简单重复请求。[1]

解除理由与证据

人格权诉讼中,双方提交和讨论的材料包括辞退相关录音、仲裁庭审笔录、媒体采访、专家意见及心理咨询师证言。公司对录音的取得方式、员工转述能否代表公司等提出异议。这些材料有不同的证明目的:有的用于说明辞退原因,有的用于说明精神损害,不能只凭某一句言论概括法院全部认定。[1]

一审将证明解除理由的责任分配给公司,并具体审查了两个理由:

  • 未穿工装。公司没有证明已经向C先生提供工装,因此不能以未穿所要求工装为由合理解释解除。
  • 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未证明C先生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也未证明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法院依据当时适用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未接受这一解除理由。

法院由此认定公司无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侵害C先生的平等就业权,并结合辞退对其心理和情绪造成的损害确定赔偿。这是针对本案证据与解除理由的判断,不表示所有着装要求均属违法,也不表示单位任何不当评价都必然产生同样判项。[1]

一审结果

2017年7月26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民初2174号一般人格权纠纷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未支持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及其余请求。[1]

程序 金额或请求 性质与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 402元 仲裁阶段支持的拖欠工资,随后进入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 483元、1,500元 分别为工资、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人格权诉讼 请求5万元,支持2,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劳动争议赔偿的另一种写法。
人格权诉讼 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未获支持。

仲裁阶段经过见同语手册;劳动争议生效判决内容与人格权一审判项见收录的法院文书。[2][1]

二审与意义

同语手册记载,C先生对人格权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于2017年11月13日开庭,2018年2月4日收到终审判决。这里的2月4日为收到判决的日期。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论述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应受到人格权保护和尊重;但对本案构成性别歧视的具体主张,仍以证据不充分未予支持。[2]

这一结果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C先生获得了违法解除和人格权损害的救济;另一方面,关于特定性别歧视动机及公开道歉的诉求没有全部得到法院认可。仅称“完全败诉”会遗漏已经获得的救济,仅称“法院确认跨性别性别歧视成立”又超出了裁判范围。

本案也说明,确认解除缺乏合理依据,与证明其动机属于某一种歧视,不是同一个举证问题。一般人格权一审判决可以直接核对;本条目关于二审经过和相关表述依据同语的诉讼手册,应与一审文书及援助机构的评价分别理解。具体维权途径参见跨性别就业反歧视。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2017-07-26。收录于刘明辉: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消除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就业歧视,2020年7月,附录一,印刷页51—56(PDF第26—29页)。文书同时记载劳动争议生效判决内容。查阅于2026-10-07。
  2. ↑ 2.0 2.1 2.2 2.3 同语、刘明珂:中国多元性/别影响性诉讼倡导手册,第四节“跨性别就业歧视案”,印刷页77—82(PDF第79—84页),参与援助机构的程序记录与分析。查阅于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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