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跨性別就業歧視案
貴陽跨性別就業歧視案是跨性別男性C先生與貴陽慈銘健康體檢中心有限公司之間,圍繞解僱、平等就業權和人格尊嚴發生的一系列爭議。案件分為勞動爭議與一般人格權訴訟,兩者審理的法律關係、請求和賠償項目不同。前者確認違法解除,後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對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保護作出論述,但沒有支持本案構成性別歧視的全部主張。[1][2]
勞動爭議
入職與辭退
C先生於2015年4月21日入職,從事銷售工作,4月29日被口頭通知辭退。他在應聘及工作時均穿着男裝。辭退原因成為後續爭議的核心:公司人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到不按規定穿工裝,公司在庭審中又主張不認可其綜合能力。一般人格權訴訟的一審判決確認,公司沒有向C先生發放過工裝。[1]
仲裁與勞動爭議訴訟
據參與支持案件的同語記載,C先生於2016年3月申請勞動仲裁。同年5月,仲裁以試用期表現不合格為由未支持違法解除主張,僅裁決拖欠工資402元。C先生隨後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法院未接受公司關於試用期不合格的抗辯,認定雙方已經建立勞動關係。[2]
2016年12月18日,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民初2811號判決,判給工資483元、經濟賠償金1,500元。後來的人格權判決記載,該判決已經生效,1,500元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確定;它與之後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同一項目。勞動爭議判決也沒有認定辭退屬於針對跨性別身份的歧視。[1]
一般人格權訴訟
為什麼另行起訴
勞動爭議處理解除勞動關係和工資等後果,C先生隨後另行主張平等就業權和人格尊嚴受到侵害,請求公司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公司認為此前已有生效勞動爭議判決,再次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1]
法院未接受這一抗辯:勞動爭議與一般人格權糾紛涉及不同法律關係,當時也沒有要求兩項訴訟必須一併提起的明確規定,C先生可以分別主張。本案的兩條訴訟線因此不是對同一項賠償的簡單重複請求。[1]
解除理由與證據
人格權訴訟中,雙方提交和討論的材料包括辭退相關錄音、仲裁庭審筆錄、媒體採訪、專家意見及心理諮詢師證言。公司對錄音的取得方式、員工轉述能否代表公司等提出異議。這些材料有不同的證明目的:有的用於說明辭退原因,有的用於說明精神損害,不能只憑某一句言論概括法院全部認定。[1]
一審將證明解除理由的責任分配給公司,並具體審查了兩個理由:
- 未穿工裝。公司沒有證明已經向C先生提供工裝,因此不能以未穿所要求工裝為由合理解釋解除。
- 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未證明C先生不能勝任銷售工作,也未證明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法院依據當時適用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未接受這一解除理由。
法院由此認定公司無合理理由解除勞動關係、侵害C先生的平等就業權,並結合辭退對其心理和情緒造成的損害確定賠償。這是針對本案證據與解除理由的判斷,不表示所有着裝要求均屬違法,也不表示單位任何不當評價都必然產生同樣判項。[1]
一審結果
2017年7月26日,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03民初2174號一般人格權糾紛判決,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未支持公開書面賠禮道歉及其餘請求。[1]
| 程序 | 金額或請求 | 性質與結果 |
|---|---|---|
| 勞動爭議仲裁 | 402元 | 仲裁階段支持的拖欠工資,隨後進入訴訟。 |
| 勞動爭議訴訟 | 483元、1,500元 | 分別為工資、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 |
| 人格權訴訟 | 請求5萬元,支持2,000元 | 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是勞動爭議賠償的另一種寫法。 |
| 人格權訴訟 | 公開書面賠禮道歉 | 未獲支持。 |
仲裁階段經過見同語手冊;勞動爭議生效判決內容與人格權一審判項見收錄的法院文書。[2][1]
二審與意義
同語手冊記載,C先生對人格權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於2017年11月13日開庭,2018年2月4日收到終審判決。這裏的2月4日為收到判決的日期。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時論述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應受到人格權保護和尊重;但對本案構成性別歧視的具體主張,仍以證據不充分未予支持。[2]
這一結果包含兩個層面:一方面,C先生獲得了違法解除和人格權損害的救濟;另一方面,關於特定性別歧視動機及公開道歉的訴求沒有全部得到法院認可。僅稱「完全敗訴」會遺漏已經獲得的救濟,僅稱「法院確認跨性別性別歧視成立」又超出了裁判範圍。
本案也說明,確認解除缺乏合理依據,與證明其動機屬於某一種歧視,不是同一個舉證問題。一般人格權一審判決可以直接核對;本條目關於二審經過和相關表述依據同語的訴訟手冊,應與一審文書及援助機構的評價分別理解。具體維權途徑參見跨性別就業反歧視。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2174號民事判決書,2017-07-26。收錄於劉明輝:保障性少數群體平等就業權的法律與政策研究——消除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的就業歧視,2020年7月,附錄一,印刷頁51—56(PDF第26—29頁)。文書同時記載勞動爭議生效判決內容。查閱於2026-10-07。
- ↑ 2.0 2.1 2.2 2.3 同語、劉明珂:中國多元性/別影響性訴訟倡導手冊,第四節「跨性別就業歧視案」,印刷頁77—82(PDF第79—84頁),參與援助機構的程序記錄與分析。查閱於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