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去病理化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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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去病理化是指不再把跨性别或性别多样性身份本身视为疾病,并改变由这种认定产生的诊断、照护和制度障碍。它涉及医学分类、当事人参与、知情同意、性别法律认定和服务可及性。去病理化并不意味着否认部分跨性别者的身体或心理痛苦,也不意味着取消其希望获得的激素治疗、手术或心理支持。[1][2]

这一历史不是在某一年由一个机构宣布后便全部完成的过程。诊断分类的修改、国家医疗系统的切换、保险规则与法律改革有各自的时间表;同一时期,不同制度也可能采用不同名称和要求。

医学分类与病理化

疾病分类能够统一病历、统计和研究用语,也会影响医疗服务的安排与费用支付。当某种身份被放在精神障碍中时,分类还可能被用于解释谁有资格决定自己的性别、谁应接受强制或繁重评估。去病理化争论因此既关注诊断是否科学,也关注分类实际怎样影响人的生活。[1][3]

“医疗需要”与“身份属于疾病”不是同一判断。一个人可以因希望改变身体而需要医疗,也可以因焦虑、抑郁或遭受暴力需要心理支持;这些需要不能反过来证明其性别身份本身有病。相反,不需要手术或没有严重痛苦,也不能被视为其身份不真实。[1]

DSM中的诊断变化

DSM-III与性别认同障碍

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SM)是另一套重要诊断系统,并不是世界卫生组织的ICD。DSM-III于1980年纳入包括儿童性别认同障碍和transsexualism在内的相关诊断。此后版本调整了类别划分;DSM-IV及DSM-IV-TR以性别认同障碍等名称组织相关诊断。[4][5]

这些历史名称反映了当时的分类方式。阅读旧论文或病历时应说明其版本,不能把旧名称无条件作为现在对跨性别者的总称。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今天使用较新的名称,就忽略旧制度曾怎样决定医疗准入与社会认定。

2013年DSM-5的性别焦虑

2013年DSM-5将原来的gender identity disorder改为性别焦虑(gender dysphoria)。APA的当年说明强调,性别不符合社会期待本身不是精神障碍,诊断关注与相关情况伴随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功能损害,并将其单独成章,与性功能障碍及性欲倒错障碍分开。[6]

这不是只把一个词换成另一个词。诊断的关注点从身份“有障碍”转向需要照护的痛苦,同时仍保留精神医学诊断。APA还解释,完全取消这一诊断可能影响当时的保险与治疗获取;DSM-5加入过渡后标注,也涉及继续治疗的需要。[6]

因此,“DSM-5已经把跨性别彻底移出精神障碍分类”并不准确。它改变了诊断名称、条件及重点,但与后来ICD-11把相关类别移入性健康章节,是不同改革。并非所有跨性别者都符合性别焦虑诊断,是否获得这一诊断也不是判断身份真假的通用标准。[6][7]

ICD修订与当事人参与

ICD-10的历史位置

ICD-10把易性症和儿童性别认同障碍等相关类别放在精神与行为障碍章节。WHO后来解释,这种分类与跨性别及性别多样性身份不是精神疾病的认识不相符,而且会产生严重污名。ICD-11的改革以改变这一分类位置为重要内容。[1]

ICD并不是只有精神疾病。它还编码伤病、其他健康状态及影响医疗服务的情况。因此,从精神障碍章节移出,与从整个医疗分类系统删除,是不同选择。去病理化中的一项持续问题是怎样避免身份污名,同时保留获得医疗、统计与支付所需要的依据。

2011—2012年的分类改革倡议

GATE在2011年组织海牙专家会议,参与者来自多个地区,包括当事人、医学与人权领域人员。2012年公开的会议报告要求跨性别者积极参与界定自己的医疗需要,不应忽视其经验;分类应关注需要照护的人与实际医疗需要,而不是把所有性别表达、身体多样性或非二元身份都变成可诊断的异常。[2]

报告当时没有声称已经向WHO提交一套最终分类方案。它记录的是对修订过程、用语、文化差异及去病理化方向的建议。这一点有助于区分倡议、专家讨论、正式分类发布和最终通过,避免把运动文献写成已经生效的WHO规则。[2]

当事人参与还改变了讨论的内容。问题不再只是医生如何识别某类患者,也包括不接受医疗者是否会被不必要地诊断、非西方文化与非二元经验能否被表达,以及医疗需要能否在尊重自我认同的条件下获得支持。[2]

2016年的人权声明

2016年5月,联合国及区域人权专家共同呼吁停止将LGBT成人与儿童病理化,并要求改革分类、预防强制或非自愿治疗。声明特别指出,污名化分类可能被用于为强制绝育、手术、激素治疗或过度精神评估辩护,也可能阻碍自愿获得安全的性别肯定医疗。[3]

这项声明是人权立场与改革呼吁,不是新的诊断手册,也不是各国国内法已同时变更的证明。它把避免强制与保障自愿医疗放在一起,说明去病理化并不等于排斥所有身体治疗。

临床研究与分类依据

分类改革还涉及如何理解痛苦与功能受损。跨性别者可能经历强烈痛苦,但需要区分身体不一致、社会排斥、暴力、贫困与其他疾病的影响,不能把这些后果全部归结为性别身份本身。

Robles等人在2016年发表一项墨西哥现场研究,对250名在专门诊所接受服务的跨性别成年人进行回顾访谈,分析其青春期经历。研究发现,报告的痛苦与功能困难与社会拒绝和暴力经历密切相关,为将跨性别相关健康类别放在精神障碍之外提供了支持。[8]

这项研究的受访者来自特定诊所,采用回顾性设计,不能用其比例描述全球跨性别者,更不能据此断言所有性别焦虑都只由歧视造成。它的价值在于检验一种分类假设:痛苦与功能损害未必是身份本身必然具有的特征。分类修订需要综合这类研究、临床经验、健康服务需要与人权影响。

ICD-11:发布、通过与生效

三个不同时间点

时间 事件 含义
2018年6月18日 WHO发布ICD-11预览版本 供各国准备实施、翻译与培训,尚不等于世界卫生大会已通过
2019年 第7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ICD-11 国际分类获得正式通过
2022年1月1日 ICD-11正式生效 用于国际健康统计与报告;各国医疗和行政系统仍需实际实施

WHO的2018年发布公告明确说明了预览、拟于2019年通过和2022年生效的安排;2022年资料也回顾2019年的正式通过,并鼓励成员国推进切换。不能把这三个年份当作互相冲突的说法,也不应写成2022年1月1日全世界所有病历和医保系统已经完成更新。[9][10]

新名称与章节

ICD-11用青春期及成年期性别不一致、儿童期性别不一致等类别替代相关旧名称,并把它们放入“与性健康有关的状况”章节。WHO明确将这一改变与减少精神疾病标签带来的污名联系起来,同时保留分类以支持医疗和保险获取。[1]

“性健康”并不意味着跨性别身份是一种性行为或性取向。它是医疗分类中的章节位置,涉及性别相关健康照护;性取向与性别认同仍是不同概念。也不能因为诊断移出精神障碍章节,就认为原本需要治疗的抑郁、焦虑或其他疾病已经无需处理。

青春期及成年期类别关注明显、持续的性别不一致,不能在青春期开始前使用;儿童期另有定义与持续时间要求。WHO同时强调,非典型性别行为和偏好本身不足以作出诊断。喜欢某种衣服、玩具或活动,并不能单独被解释为需要医学治疗。[1]

保留分类与获得医疗

保留健康类别的目的之一,是让需要相关治疗的人仍有服务、记录和支付依据。这并不意味着每位跨性别者都必须接受诊断,也不等于每一国家已经为所有项目报销。保险覆盖、接诊能力、费用与诊疗条件需要在具体系统中分别确认。[1]

去病理化因此可以包括相互关联但不相同的改革:不将身份视为精神疾病、改善知情同意、减少不必要的准入障碍、支持自愿医疗,以及改变使用医学证明限制法律权利的制度。完成其中一项不能代替其他各项。

医学分类与性别法律认定

法律性别变更有时要求诊断、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这类要求不只是临床判断,还影响证件、婚姻、工作与日常生活。2016年人权声明已经把分类污名与法律认定中的苛刻条件联系起来,但具体法律改变仍通过各国的立法和司法程序进行。[3]

日本最高法院2023年认定其法律性别变更中的性腺条件违宪无效,是法律领域的一个例子。该决定针对具体条件,不能解释为日本同时取消了所有诊断、外观或其他法律要求。它也没有直接修改其他国家的证件制度。[11]

另一方面,改变证件性别也不会自动替代医生对具体治疗的评估。自愿接受激素或手术时,仍需要说明效果、限制、风险、生育影响与后续照护。减少不必要的身份审查和保持负责任的医疗评估,可以同时进行。[12]

中国大陆的相关制度

国际分类变化不等于中国大陆所有医院已经同步改用同一名称。就诊时可能遇到易性症、性别焦虑或性别不一致等不同词语;判断文件用途时,需要看具体医疗项目与现行规范,不能只依据名称认定医生一定采用何种分类或要求。

《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对生殖器切除、成形等主体手术的术前材料,列有由三级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医师开具的易性症、性别焦虑或性别不一致诊断证明。它不是全国所有激素治疗、普通门诊或心理咨询的统一材料清单,也不能据此写成所有跨性别者都必须先取得同一种证明。[13]

该规范还区分告知亲属、本人申请与知情同意等材料。“已告知直系亲属”不等于父母拥有普遍的手术否决权,也不等于原文要求父母全部到场签字。具体医疗机构另有要求时,应确认依据与适用范围,不能把某一家医院的做法写成全国法定条件。[13]

常见混淆

同性恋去病理化与跨性别去病理化

两者有相关的运动背景,但对象和时间线不同。性取向描述吸引对象,性别认同描述个人的性别体验。同性恋的分类改革不能被当作跨性别相关类别在同一年已经完成改革的证明,跨性别者也不因此被归入一种特定性取向。

去病理化与不需要心理服务

去病理化不禁止心理咨询。有人需要处理性别焦虑、创伤或其他精神健康问题,有人希望获得过渡中的支持,也有人没有这些需求。服务应针对本人实际需要,而不以改变其性别认同为目标。[3][12]

没有痛苦与不能获得照护

DSM的性别焦虑与ICD-11的性别不一致不是同一诊断,不能把某套手册中的痛苦条件套在所有医疗系统中。希望获得身体治疗也不一定意味着本人目前已经严重抑郁。实际准入条件、健康评估与支付制度仍需分别说明。

名称更新与现实改变

更换词语可以减少污名,但医疗等待、费用、地区差异与不尊重患者的做法,不会因此全部消失。历史上的改革需要从分类文本、专业指南、法律、保险与日常服务几个层面观察,不能只用一个新名称判断所有问题都已经解决。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Gender incongruence and transgender health in the ICD。
  2. ↑ 2.0 2.1 2.2 2.3 GATE. It’s time for reform: Trans Health Issues in the ICD,2012年5月1日,记录2011年11月16—18日海牙专家会议。
  3. ↑ 3.0 3.1 3.2 3.3 联合国及区域人权专家. Pathologization: Being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or Trans is Not an Illness,美洲人权委员会发布,2016年5月12日。
  4.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History and Epidemiology,2017年教育资料。
  5.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Report of the APA Task Force on Treatment of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2012年,见术语与诊断沿革部分。
  6. ↑ 6.0 6.1 6.2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Gender Dysphoria,2013年DSM-5说明资料。
  7. ↑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hat is Gender Dysphoria?。
  8. ↑ Robles R, et al. Removing transgender identity from the classification of mental disorders: a Mexican field study for ICD-11. The Lancet Psychiatry, 2016, 3(9):850–859. DOI:10.1016/S2215-0366(16)30165-1;PubMed。
  9.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releases new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 11),2018年6月18日。
  10.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CD-11 2022 release,2022年2月11日。
  11. ↑ Supreme Court of Japan. 2020 (Ku) 993, Decision of the Grand Bench, October 25, 2023。
  12. ↑ 12.0 12.1 Coleman E, et al. Standards of Care for the Health of Transgender and Gender Diverse People, Version 8.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ransgender Health, 2022, 23(sup1):S1–S259. DOI:10.1080/26895269.2022.2100644。
  13. ↑ 13.0 13.1 国家卫生健康委. 性别重置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附件印刷页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