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LGBT运动史
香港LGBT运动史涉及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人士争取生活空间、社会支援与平等权利的过程。其组织形式包括互助团体、热线、刊物、影展、宗教社群、公众游行、法律诉讼及网上社群。殖民时期针对男性同性性行为的刑法、1991年的非刑事化,以及此后围绕反歧视、伴侣和性别承认的争议,是其中的重要线索;各群体的经历与诉求并不完全相同。[1]
香港的社群组织也与中国大陆、台湾等地的社群建立跨境网络,但三地的法律制度和组织环境不同。[2]香港后来取得的签证、福利、住房和继承方面的司法胜诉,须按具体制度理解;它们并不等于同性婚姻获得全面承认。[3]
殖民规制与公开讨论的出现
刑法、隐蔽生活与改革倡议
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采用了惩罚「鸡奸」及男性间「严重猥亵行为」的法律。1983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记载,即使双方是自愿的成年男性、行为发生在私人场所,鸡奸仍可判处终身监禁。刑法针对的是特定行为,但其影响会延伸到亲密关系、就业及公开身份的安全。女性同性关系并未受到完全相同的刑事规制,因此,男性性行为的法律史不能直接代表所有性小众的生活史。[4]
刑事禁令存在时,社交和亲密关系并没有消失。学者的历史研究记录了公共厕所、车站、街道及少量酒吧等相识场所,也指出许多人同时维持家庭所期待的生活、谨慎隐藏同性情感。运动的形成因此不能只由某个公开事件起算,更早的社交网络、书信及个人写作也是其背景。[1][5]
法改委报告记载,1979年已有民间人士向政府递交要求改革法律的联署。此后的争论涉及刑法是否应干预私人自愿行为、如何保护青年,以及同性恋是否与华人社会不相容等问题。报告整理了公开咨询、机构意见和同性恋者本人的陈述,留下了刑事禁令下的恐惧、家庭关系与生活经验。[4]
1980年麦乐伦事件
1980年,苏格兰籍警务督察麦乐伦(John MacLennan)在警方拟拘捕他的情况下被发现死于住所,事件引发了对警方调查、同性性行为刑事化及殖民管治的公开争论。死因庭的开放式裁决,与其后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两个不同程序的结果:1983年法改委报告记录,死因研讯作出开放式裁决,陪审团并建议改革有关法律;后来的学术研究记述,1981年调查委员会认定他自杀。社会上有关谋杀或掩盖事件的怀疑,应与正式调查结论分别叙述。[4][1]
事件使原本较隐蔽的议题持续进入报刊和政策讨论,但改革并未立即实现。法改委于1980年获转介研究同性性行为法律,1983年发表报告,建议不再处罚两名年满21岁的男性在私人场所自愿进行的同性性行为。官方的报告简介说明,这项建议到1991年才由《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落实。[6]
1991年非刑事化与社群建设
改革的范围
1991年的改革通常称为男性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或「去罪化」。其重要变化是使符合年龄、私隐和自愿条件的男性同性性行为不再因该行为本身而受刑罚。它没有同时建立同性婚姻,也没有使所有同性和异性性行为在刑法上受到相同对待。合法年龄为21岁、多人在场便不算「私人」等差别规定,后来仍成为诉讼对象。[6][7]
1990年代的组织工作逐渐超出修改刑法,转向如何相识、获得资讯、回应家人及建立不以羞耻为中心的身份。十分一会、启同服务社等团体,以及热线、定期聚会和论坛,构成了不同形式的支援网络。部分组织较偏向互助和公众教育,部分强调政策倡议;华人、外籍人士、不同阶层和性别之间,也存在参与资源与代表性差异。[1]
刊物、女性网络与双性恋的可见度
香港同志印刷品档案保存了十分一会创办人在1985至1986年的往来书信、会刊、小明雄的著作及论坛材料。早期刊物把会务、新闻剪报、文学、情感经验和较安全性行为资讯放在一起,通过邮寄或聚会流通。它们既是资讯渠道,也让未必能够公开身份的人知道,自己的经验可以被记录、讨论和回应。[5]
女性的组织史具有自身脉络。新妇女协进会《女流》在1988年已有女同性恋专题;1990年代又出现《女风流》、十分一会女子组刊物及女性聚会。女性主义、身体自主和同志运动之间的联系,不完全等同于男性社交场所或刑法改革的历史。档案也把双性恋、酷儿等经验纳入整理,提示「同志」不能被预设为单一的男性同性恋身份。[5]
1990年代成立的姊妹同志等团体,回应了女性在较由男性主导的组织中被忽略的问题。其后的香港女同盟会把政策倡议、公众教育与女性社群工作结合。组织者韦少力和陈文慧回顾2005年七一游行时,说明她们把同性恋权益与妇女、基层及民主议题联系起来;这种路线也需要在同志团体及更广泛公民社会内部争取理解。[8][1]
电影与文化空间
香港同志影展自1989年起发展,为男女同性恋电影提供放映与交流的平台。香港电影中的同志再现也跨越商业片和独立制作。影评人陈嘉铭在回顾香港电影时,将《春光乍泄》《愈快乐愈堕落》等作品与1997年前后的城市经验联系起来,也讨论《蝴蝶》中的女性情感、《翠丝》中的性别经验,以及《叔·叔》对年长男性亲密生活的呈现。[9]
影展与刊物让社群不只以被检控者或社会问题的形象出现,也可以讨论欲望、爱情、衰老、家庭及阶层。文化活动与权利倡议相互交织,但观看电影、参加聚会及公开出柜所需承担的风险并不相同;不能由作品增加推断所有人的生活环境已一致改善。[9][5]
从反歧视倡议到公开游行
2005年不再恐同日与2008年同志游行
香港的公开活动并非到2008年才出现。香港同志游行的机构历史记载,2004年兰桂坊已有同志巡游;2005年5月16日举行的香港区国际不再恐同日游行,则与当时围绕性倾向歧视立法的争论相联系。组织者把接纳不同性倾向与公开走上街头结合,也面对参与者担心被认出的现实。[10]
2008年12月13日,「骄傲爱上街」游行由铜锣湾前往湾仔修顿球场。组织者记载,该年活动由香港女同盟会、香港彩虹、午夜蓝及学联社会运动资源中心共同筹办,并在此前不再恐同日活动的基础上组织。这条年度游行脉络成为香港LGBT公共表达的重要场合;但筹备资金、组织分工与路线选择一直需要协调,2010年就因经费问题停办。[10]
街头行动也带来运动策略的争论。参与者对于应否强调与主流家庭相似、是否采用挑衅行动,以及如何与其他社会运动合作,持有不同意见。公开活动的成长没有消除社群内的阶层、性别及政治分歧,反而让谁能代表社群、谁的生活需要被优先讨论等问题更加可见。[1][8]
学校与社会支援
校园生活是公共倡议之外的另一条工作线索。2012年的立法会质询已把学生因性倾向受排斥和欺凌、教师培训及学校指引列为问题。教育局答复称,其教师培训包括性倾向和同性恋学生的需要,但未有按性倾向整理相关欺凌统计。这份记录显示,校园议题涉及如何识别问题、训练教师和提供支援,公开活动或法律胜诉并不能代替学校的日常工作。[11]
刑事差别待遇与家庭保护的司法争取
梁威廉案
梁威廉(Leung T C William Roy)在2004年提出司法覆核时尚未因有关条文被检控。他挑战法律把男性同性性行为的年龄门槛定为21岁,以及特定「私人」定义对男性同性关系施加的限制。2005年原讼庭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宣告;2006年9月20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驳回政府针对第118C条的上诉,维持有关差别待遇违宪的结论。这个2006年判决不是终审法院判决。[7]
上诉判词区分了已经获政府承认违宪的规定与仍在争辩的第118C条,并认为政府未能解释,为什么同性肛交需要21岁的门槛,而异性性交为16岁。案件把私人亲密生活所受的刑事限制,放入《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的平等与私隐保障中审查。其裁判范围应按所挑战条文理解,不能简单写成法院一次取消了全部性罪行差别规定。[7]
同居关系的暴力保护
2009年的修例将同性同居伴侣纳入家庭暴力民事保护范围,有关《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于2010年1月生效。政府2012年的立法会答复说明,条例保护已扩展至同性同居者,相关宣传和支援也应包括这类受害人。该改革处理的是亲密关系暴力与保护令,并不以承认同性婚姻为前提。[12]
跨性别社群与性别承认
朋辈支援与公众教育
跨性别者需要处理的并不只是同性性行为或伴侣关系问题,还包括证件、医疗、自我表达及被迫披露身份。梁詠恩于2008年创办跨性别资源中心。中心的机构简介记录了朋辈小组、家长支援、辅导、出版、院校分享及工作间平等机会项目,也记述2012年开展跨性别爱滋病教育及预防计划。社群服务把法律争论之外的家庭沟通、健康资讯和日常支援连接起来。[13]
W案与婚姻登记
2013年W诉婚姻登记官案涉及一名已接受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女性,能否以女性身份与男性伴侣结婚。终审法院的命令改变了只按出生时性别处理婚姻资格的做法。政府2014年的实施说明记载,自该年7月17日起,婚姻登记官按法院命令,把W及其他已完成相关手术者视为其手术后性别办理婚姻登记。[14]
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未获立法会通过,但政府同日明确表示,这不会影响法院命令下的结婚权利。W案涉及的婚姻资格与后来身份证性别标记诉讼是不同问题,不能把一个领域的裁判直接当作所有法律性别问题都已解决。[14][15]
Q及谢浩霖案与身份证政策
2023年2月6日,终审法院在Q及谢浩霖诉人事登记处处长案中,裁定以完成指定整套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身份证性别标记的条件,过度侵犯两名跨性别男性的私隐权。判词讨论了证件在求职、银行、就医等日常事务中的使用,以及标记不符外观时当事人遭遇的羞辱和身份披露压力;其重点是身份证的识别功能。[15]
政府于2024年4月修订政策,让部分未完成整套手术的人也可申请,但新政策通常仍要求特定手术、至少两年的生活及激素治疗,由处长按个案情况考虑,并非实行单凭自我声明的登记制度。政府也明确说明,身份证性别项目不代表持证人在法律上的性别,修订只针对身份证政策。证件变更、一般性别法律承认和自愿医疗,仍须分别理解。[16]
同性伴侣的生活权益
受养人签证、福利与税务
2018年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涉及一名在英国与女性伴侣缔结民事伴侣关系的人,被拒给予受养人签证。终审法院驳回处长的上诉,认为政府未能合理解释有关差别待遇;案件并没有裁定同性伴侣可以在香港结婚。它说明,某种关系没有本地婚姻地位,并不表示政府在每一个具体制度中都可免于解释差别待遇。[17]
2019年梁镇罡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税务局局长案,则处理在新西兰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能否获得公务员配偶福利和合并评税。终审法院裁定申请人胜诉,指出这些福利和税务安排有其具体政策目的,排除同性已婚伴侣与保护异性婚姻之间没有合理联系。上述胜诉分别改变签证、雇佣和税务的待遇,未建立一项可以自动移用于所有法例的婚姻身份。[18]
公共住房与继承
2024年11月26日,终审法院在房委会相关案件中维持对同性已婚伴侣有利的裁决。案件涉及一般家庭申请公屋,以及居屋中的加户、转让等政策;住房争议把「家庭」的定义与能够共同居住、保障伴侣的需要直接联系起来。[19]
同日,终审法院在律政司司长诉李亦豪案中,驳回政府对继承问题的上诉。裁决针对把海外合法结婚的同性配偶排除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相关保障之外的差别待遇。这些案件扩大了特定制度中的配偶权益,但民事伴侣、未婚同居者与同性已婚配偶的待遇仍不能互相混用。[20][3]
岑子杰案与替代伴侣框架
2023年9月5日,终审法院在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案中,以多数意见裁定政府有积极义务建立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替代法律框架,并赋予相应的适当权利与义务。法院同时一致驳回有关同性婚姻宪制权利及全面承认海外同性婚姻的上诉理由。法院要求的替代框架与同性婚姻是不同制度,具体权利内容也并非一律等同婚姻。[21]
相关宣告暂缓两年,期限由2023年10月27日的最终命令起算。暂缓是给政府履行义务的时间,并不意味着届满后同性婚姻自动生效,或所有海外同性婚姻自动获得本地婚姻地位。[22][21]
政府于2025年7月11日刊宪公布《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并于7月16日提交立法会。9月10日,草案二读以14票赞成、71票反对、1票弃权遭否决。政府其后表示不会申请延长暂缓期,将与律政司进一步研究。该草案没有成为生效法律,不能把其拟议登记程序或权利清单当作已可办理的制度。[23][24]
2026年1月出版的《香港法律对不同伴侣关系的承认和对待》研究,将近年来的变化概括为死亡、住房、入境、继承、公共服务和税务等分散领域的扩展,主要由个别司法覆核促成。该研究的系统法律检索截至2025年2月28日,并在背景中补记同年9月草案被否决;它显示制度之间仍有不同待遇,也说明一项诉讼胜利不能代替整体伴侣关系改革。[3]
社会态度与2020年代的组织空间
法律诉讼与社会接纳有不同时间表。Lau、Loper及Suen比较2013、2017及2023年的电话调查,发现支持同性婚姻的加权比例由38%上升至60%;2023年支持性倾向反歧视立法的比例为71%。2023年调查访问1,551名成年居民,采用流动及固网电话并进行加权。这些数字反映所问议题的公众态度,不能直接证明歧视已消失,也不应据此推断所有人对跨性别议题持相同立场。[25]
2020年代的社群工作仍包括较小规模的线下空间与数字网络。Chung与Cheng于2026年发表的民族志研究,考察2023至2025年香港两个以化名处理的青年酷儿空间,记录组织者如何结合工作坊、阅读、Instagram及Discord维系社群,也记录租金、资金、平台限制与无偿劳动的压力。研究呈现的是两个场所的经验,不能据此断言全部香港组织都采取相同路线。[2]
这些实践延续了运动中长期存在的互助与文化工作:有人通过法院争取配偶或证件权利,有人为尚未出柜者、家长和青年提供交流渠道,也有人保存前互联网时代的刊物和口述。[5][13][2]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 ↑ 1.0 1.1 1.2 1.3 1.4 1.5 Kong, Travis S. K.; Lau, Sky H. L.; Li, Eva C. Y.:The fourth wave? A critical reflection on the tongzhi movement in Hong Kong,收录于Routledge Handbook of Sexuality Studies in East Asia,2015,ISBN9780415639484;正文第187—199页。另见兰卡斯特大学机构库记录。
- ↑ 2.0 2.1 2.2 Chung, Hiu-Fung; Cheng, Ho Lam (Roland):Survival, companionship, and visibility with platforms: (Re)producing solidarity in Hong Kong queer spaces,Internet Policy Review,2026,15(1),doi:10.14763/2026.1.2064,2026-02-06;研究方法与民族志分析,场所与参与者采用化名。以上来源查阅于2026-10-17。
- ↑ 3.0 3.1 3.2 A&O Shearman,为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编制:《2026年香港法律对不同伴侣关系的承认和对待:执行摘要》,2026年1月,第3—11页;系统法律检索截至2025-02-28,背景另补记2025年9月草案否决。
- ↑ 4.0 4.1 4.2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Laws Governing Homosexual Conduct》,1983,正文第1—3页、第六章;第1.7—1.11段记录联署、麦乐伦事件、开放式裁决及研究程序。历史刑法名称按原文介绍。
- ↑ 5.0 5.1 5.2 5.3 5.4 前互联网时代香港同志印刷品:《推介》,十分一会创办书信及会刊、《女流》《女风流》《同志后浪》、小明雄及基恩之家等档案说明。
- ↑ 6.0 6.1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Laws Governing Homosexual Conduct:报告简介,说明1983年建议及1991年修例落实的范围。
- ↑ 7.0 7.1 7.2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Leung T 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CACV317/2005,[2006]4 HKLRD211,2006-09-20;BabelCite保存的判词文本,第2—16、41—60段。
- ↑ 8.0 8.1 韦少力、陈文慧:〈同运火红十年序言:05七一大游行同志领头〉,G点电视,独立媒体转载,2017-07-12;组织者回顾,作为参与者的路线与经历记述。
- ↑ 9.0 9.1 陈嘉铭:〈香港电影30年的「酷儿景观」〉,《独立评论@天下》,2020-11-28,节选自香港电影评论学会《香港电影2019:时代影像》;电影史与作品分析。
- ↑ 10.0 10.1 香港同志游行:《历史》,2004年巡游、2005年不再恐同日、2008年筹委会及路线、2010年停办记述;人数和排名未用作独立事实。
- ↑ 香港政府:LCQ13: Sexual orientation discrimination and bullying in schools,2012-02-01,问题及答复第(一)、(二)项;政府对统计、培训和学校政策的说明。
- ↑ 香港政府:LCQ14: Support services for same-sex cohabitants,2012-06-06,答复第(二)项,说明2010年1月生效及支援范围。
- ↑ 13.0 13.1 跨性别资源中心:《关于TGR》,2022-09-05更新;成立日期、创办人及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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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律政司:《Summary of Judicial Decision: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FACV8/2018,[2019]HKCFA19,2019-06-06,全文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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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律政司:《Summary of Judicial Decision: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 Yik Ho, in substitution for Ng Hon Lam Edgar, deceased》,FACV4/2024,[2024]HKCFA30,2024-11-26,全文7页。
- ↑ 21.0 21.1 香港律政司:《Summary of Judicial Decision: Sham Tsz Kit v Secretary for Justice》,FACV14/2022,[2023]HKCFA28,2023-09-05,全文5页;区分三项上诉问题、替代框架及从最终命令起算的暂缓。
- ↑ 香港政府:《立法会十九题:确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2024-05-29;说明2023-10-27最终命令及两年暂缓。
- ↑ 香港政府:Registration of Same-sex Partnerships Bill gazetted,2025-07-11。
- ↑ 香港政府:Second Reading of Registration of Same-sex Partnerships Bill voted down by LegCo,2025-09-10;二读票数及不申请延长暂缓期的表态。
- ↑ Lau, Holning; Loper, Kelley; Suen, Yiu Tung:《Support in Hong Kong for Same-sex Couples’ Rights Grew Over Ten Years (2013–2023): 60 Percent Now Support Same-Sex Marriage》,2023年5月,正文第1—7页、调查方法及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