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跨性别者的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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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跨性别者的法律与社会需要同时考虑联邦法律、各州或联邦直辖区的宗教法、身份文件和具体生活环境。与性行为、服饰或性别表达有关的规定,适用对象和构成条件并不相同;“跨性别在当地是否合法”不能代替对实际行为、地点及宗教身份的判断。

本条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3日查阅的法律、法院记录、人权委员会资料与当地社群研究介绍情况,不以单一城市或单一群体代表全国。

联邦刑法与地方宗教法

联邦《刑法》第377A、377B条将特定性行为定义为法中所谓“违反自然秩序的性交”并规定刑罚,第377D条另有“严重猥亵”规定。这些条文规范的是所述行为,不能简化为“任何跨性别身份本身就是同一个刑事罪名”;它们也不是只针对穆斯林的地方宗教法。[1][2]

宗教法则还要看具体司法辖区。例如,《1997年联邦直辖区宗教刑事罪法》(Act 559)第28条,针对法条所称男性在公共场所穿女性服饰并“为不道德目的”以女性姿态出现的行为。同法第1条把适用对象限定为信奉伊斯兰教者。“不道德目的”是法条用语,不是对跨性别者的评价;该条的地点、主体和其他条件都不宜在转述时删去。[3]

各州规定并不完全一致。SUHAKAM出版的2022年法律研究区分了附加目的条件与没有同类附加条件的条文,并讨论其对跨性别者的影响。不能把联邦直辖区第28条的措辞推广成每个州的统一规定,也不能因某项宗教法不适用于本人,就推定其他刑法或行政规则均不适用。[4]

个人是否属于某种法律的适用对象,需要按法律及身份资料判断,不能用“华人”“游客”或外貌代替。准备长期居住或参与公开活动时,应针对实际所在州、活动及个人情况寻求当地法律意见。

森美兰州服饰案的意义

涉及森美兰州宗教刑事法第66条的Juzaili案件,是讨论性别表达时经常被引用的诉讼。上诉庭曾认为该条侵害申请人的宪法基本自由;但2015年联邦法院准许州政府上诉,理由涉及挑战立法权所应采用的特定宪法程序及法院管辖权。马来西亚司法机关2015年年鉴对这一过程有专门摘要。[5]

因此,不能把早一阶段支持申请人的判断写成“马来西亚已在全国废除性别表达相关罪名”。联邦法院的程序判断,也不能被改写成已经对所有身份与服饰限制的实体合宪性作出同一结论。法律条文、诉讼程序和每个案件结果需要分别理解。

证件性别承认

马来西亚的证件变更历史存在不同结果,不能只拿一份成功案例当作普遍手续。上述2022年法律研究介绍了Tan Pooi Yee案:2016年高等法院支持其取得男性法律认定,但该决定于2017年被上诉法院推翻。当地组织Justice for Sisters于2025年整理的案例资料,也记载了这次上诉及其他申请遭拒的情况。[4][6]

这些资料可以说明登记承认的障碍和诉讼差异,却不能组成保证获批的材料清单。在泰国或其他国家接受手术、取得医生证明,不能据此推定马来西亚登记机关必然更新身份证。

持中国或其他外国证件者,还应区分本国护照、马来西亚移民资料及当地学校、银行或医疗记录。日常使用姓名与法定资料不一致时,可以向机构询问资料连接、常用名和隐私安排;跨境使用证件见证件变更实操指南与跨性别者日常安全与出行指南。

mak nyah与本地生活经验

Mak nyah是马来西亚语境中可见的跨性别女性称谓。Justice for Sisters的媒体分析说明,该词被社群用来与将跨性别女性和其他性少数混在一起的贬称作区分。它不应被当作所有男同性恋、跨性别男性或非二元者的统称;称呼具体个人时,仍需尊重本人采用的词语。[7]

当地跨性别女性的历史也不能只通过执法新闻或性工作叙事理解。Justice for Sisters的表达自由报告介绍了婚礼美容师(mak andam)、表演等社会角色,并讨论不同年代的接纳与限制。职业上的可见性并不自动意味着在家庭、学校、正式就业及公共空间获得同样待遇。[8]

报道方式本身也是处境的一部分。该组织对2022年一组新闻的媒体监测,分析了错称、公开曾用名和身份细节等问题。讨论类似事件时,不宜为了增加细节而再次传播与公共议题无关的住址、家人资料或未获同意的身份信息。[7]相关概念见错称与曾用名、网络骚扰与隐私泄露应对。

社会态度与歧视经验

SUHAKAM在2019年年报中介绍了针对吉隆坡与雪兰莪跨性别者的研究,记录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和尊严方面的歧视,并主张跨性别者应得到与其他人一样的尊重和保护。该委员会也提到,在马来西亚讨论相关问题会面对宗教和文化敏感性。[9]

这份地方研究不等于全国居民态度调查。它能说明受研究者遇到的困难,不能据此计算所有马来西亚人赞成或反对跨性别权利的比例。国家机构、宗教机关、人权组织、家人和雇主也不是同一个发声主体;引用某个主体的立场时,应说明是谁、何时、针对什么事项表达。

Justice for Sisters的报告则把家庭、工作、教育、宗教空间及网络中的表达限制联系起来讨论。这提示读者,能否在某个行业以女性形象工作,与能否在其他制度中按本人性别生活,是不同问题。[8]

医疗、支持组织与现实安排

医疗需求包括一般疾病、激素与相关检查、手术后照护、心理支持及性健康,不能只用其中一类服务代表全部。SUHAKAM所记录的医疗歧视,说明实际沟通与接诊待遇值得核对,但这并不证明所有医院、所有医生都采取相同做法。[9]

SEED Foundation的项目资料介绍了针对吉隆坡和雪兰莪跨性别社群的外展、HIV及其他性传播感染检测、医疗和福利转介、同伴支持与暂住工作。其网页列出的部分活动记录属于2022年度,不能将旧项目数量或入住介绍当作今天仍有名额的保证。需要帮助时,应先联系机构确认当前服务、对象及受理安排。[10]

这些性健康或福利项目,不等于机构本身能够开具所有激素处方或完成性别肯定手术。继续既有治疗时,应向拟接诊机构分别确认服务项目、所需病历、药物供应、费用、检验及复诊;不要只依据社交媒体上的“能买到药”判断长期照护是否落实。

遭遇拒聘、暴力、骚扰或执法争议时,可以保存具体决定、时间、经过和医疗记录,并向适当的律师、人权机构或支持组织说明希望获得的帮助。分享材料时,应限定接收者和用途,避免把完整证件或病历公开到不受控的群组。安全安排另见账号安全与隐私保护及跨性别者日常安全与出行指南。

参考资料

  1. ↑ 马来西亚《刑法》Act 574,官方重印文本,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保存副本,第377A—377D条,印刷页148(查阅于2026-10-23)。
  2. ↑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Submission to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of Malaysia,2023-07-18,联邦刑法及性别不符合常规相关定罪部分(查阅于2026-10-23)。
  3. ↑ 马来西亚《Syariah Criminal Offences (Federal Territories) Act 1997》,Act 559,Laws of Malaysia重印文本,Legal Tools保存副本,第1、28条及布城扩展适用注记(查阅于2026-10-23)。
  4. ↑ 4.0 4.1 Shanmuga Kanesalingam等. Research on the Compat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with Malaysian Law,SUHAKAM出版,2022,第104—108段,印刷页34—37;研究者意见不自动代表委员会立场(查阅于2026-10-23)。
  5. ↑ 马来西亚司法机关. The Malaysian Judiciary Yearbook 2015,Cases of Interest/Civil Cases,State Government of Negeri Sembilan & Ors v. Muhammad Juzaili Mohd Khamis & Ors,印刷页193起(查阅于2026-10-23)。
  6. ↑ Justice for Sisters. Legal gender recognition cases,2025-01-16,法院案例整理(查阅于2026-10-23)。
  7. ↑ 7.0 7.1 Justice for Sisters. Brief media analysis – transmasculine person performing umrah in Mecca,对2022年8月12—17日46篇英、马来文报道的分析,称谓及隐私部分(查阅于2026-10-23)。
  8. ↑ 8.0 8.1 Justice for Sisters.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ransgender Women in Malaysia,报告介绍页,注明报告出版时间为2023年4月;历史、工作及其他生活空间部分(查阅于2026-10-23)。
  9. ↑ 9.0 9.1 SUHAKAM. Annual Report 2019,印刷页159起,针对吉隆坡与雪兰莪跨性别者的研究及委员会意见(查阅于2026-10-23)。
  10. ↑ SEED Foundation Malaysia. Our Work,外展、检测、转介、同伴支持及T-Home介绍;活动数据主要为2022年度(查阅于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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