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跨性別者的法律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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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跨性別者的法律與社會需要同時考慮聯邦法律、各州或聯邦直轄區的宗教法、身份文件和具體生活環境。與性行為、服飾或性別表達有關的規定,適用對象和構成條件並不相同;「跨性別在當地是否合法」不能代替對實際行為、地點及宗教身份的判斷。

本條依據截至2026年10月23日查閱的法律、法院記錄、人權委員會資料與當地社群研究介紹情況,不以單一城市或單一群體代表全國。

聯邦刑法與地方宗教法

聯邦《刑法》第377A、377B條將特定性行為定義為法中所謂「違反自然秩序的性交」並規定刑罰,第377D條另有「嚴重猥褻」規定。這些條文規範的是所述行為,不能簡化為「任何跨性別身份本身就是同一個刑事罪名」;它們也不是只針對穆斯林的地方宗教法。[1][2]

宗教法則還要看具體司法轄區。例如,《1997年聯邦直轄區宗教刑事罪法》(Act 559)第28條,針對法條所稱男性在公共場所穿女性服飾並「為不道德目的」以女性姿態出現的行為。同法第1條把適用對象限定為信奉伊斯蘭教者。「不道德目的」是法條用語,不是對跨性別者的評價;該條的地點、主體和其他條件都不宜在轉述時刪去。[3]

各州規定並不完全一致。SUHAKAM出版的2022年法律研究區分了附加目的條件與沒有同類附加條件的條文,並討論其對跨性別者的影響。不能把聯邦直轄區第28條的措辭推廣成每個州的統一規定,也不能因某項宗教法不適用於本人,就推定其他刑法或行政規則均不適用。[4]

個人是否屬於某種法律的適用對象,需要按法律及身份資料判斷,不能用「華人」「遊客」或外貌代替。準備長期居住或參與公開活動時,應針對實際所在州、活動及個人情況尋求當地法律意見。

森美蘭州服飾案的意義

涉及森美蘭州宗教刑事法第66條的Juzaili案件,是討論性別表達時經常被引用的訴訟。上訴庭曾認為該條侵害申請人的憲法基本自由;但2015年聯邦法院准許州政府上訴,理由涉及挑戰立法權所應採用的特定憲法程序及法院管轄權。馬來西亞司法機關2015年年鑑對這一過程有專門摘要。[5]

因此,不能把早一階段支持申請人的判斷寫成「馬來西亞已在全國廢除性別表達相關罪名」。聯邦法院的程序判斷,也不能被改寫成已經對所有身份與服飾限制的實體合憲性作出同一結論。法律條文、訴訟程序和每個案件結果需要分別理解。

證件性別承認

馬來西亞的證件變更歷史存在不同結果,不能只拿一份成功案例當作普遍手續。上述2022年法律研究介紹了Tan Pooi Yee案:2016年高等法院支持其取得男性法律認定,但該決定於2017年被上訴法院推翻。當地組織Justice for Sisters於2025年整理的案例資料,也記載了這次上訴及其他申請遭拒的情況。[4][6]

這些資料可以說明登記承認的障礙和訴訟差異,卻不能組成保證獲批的材料清單。在泰國或其他國家接受手術、取得醫生證明,不能據此推定馬來西亞登記機關必然更新身份證。

持中國或其他外國證件者,還應區分本國護照、馬來西亞移民資料及當地學校、銀行或醫療記錄。日常使用姓名與法定資料不一致時,可以向機構詢問資料連接、常用名和私隱安排;跨境使用證件見證件變更實操指南與跨性別者日常安全與出行指南。

mak nyah與本地生活經驗

Mak nyah是馬來西亞語境中可見的跨性別女性稱謂。Justice for Sisters的媒體分析說明,該詞被社群用來與將跨性別女性和其他性少數混在一起的貶稱作區分。它不應被當作所有男同性戀、跨性別男性或非二元者的統稱;稱呼具體個人時,仍需尊重本人採用的詞語。[7]

當地跨性別女性的歷史也不能只通過執法新聞或性工作敍事理解。Justice for Sisters的表達自由報告介紹了婚禮美容師(mak andam)、表演等社會角色,並討論不同年代的接納與限制。職業上的可見性並不自動意味着在家庭、學校、正式就業及公共空間獲得同樣待遇。[8]

報道方式本身也是處境的一部分。該組織對2022年一組新聞的媒體監測,分析了錯稱、公開曾用名和身份細節等問題。討論類似事件時,不宜為了增加細節而再次傳播與公共議題無關的住址、家人資料或未獲同意的身份信息。[7]相關概念見錯稱與曾用名、網絡騷擾與私隱泄露應對。

社會態度與歧視經驗

SUHAKAM在2019年年報中介紹了針對吉隆坡與雪蘭莪跨性別者的研究,記錄教育、就業、住房、醫療和尊嚴方面的歧視,並主張跨性別者應得到與其他人一樣的尊重和保護。該委員會也提到,在馬來西亞討論相關問題會面對宗教和文化敏感性。[9]

這份地方研究不等於全國居民態度調查。它能說明受研究者遇到的困難,不能據此計算所有馬來西亞人贊成或反對跨性別權利的比例。國家機構、宗教機關、人權組織、家人和僱主也不是同一個發聲主體;引用某個主體的立場時,應說明是誰、何時、針對什麼事項表達。

Justice for Sisters的報告則把家庭、工作、教育、宗教空間及網絡中的表達限制聯繫起來討論。這提示讀者,能否在某個行業以女性形象工作,與能否在其他制度中按本人性別生活,是不同問題。[8]

醫療、支持組織與現實安排

醫療需求包括一般疾病、激素與相關檢查、手術後照護、心理支持及性健康,不能只用其中一類服務代表全部。SUHAKAM所記錄的醫療歧視,說明實際溝通與接診待遇值得核對,但這並不證明所有醫院、所有醫生都採取相同做法。[9]

SEED Foundation的項目資料介紹了針對吉隆坡和雪蘭莪跨性別社群的外展、HIV及其他性傳播感染檢測、醫療和福利轉介、同伴支持與暫住工作。其網頁列出的部分活動記錄屬於2022年度,不能將舊項目數量或入住介紹當作今天仍有名額的保證。需要幫助時,應先聯繫機構確認當前服務、對象及受理安排。[10]

這些性健康或福利項目,不等於機構本身能夠開具所有激素處方或完成性別肯定手術。繼續既有治療時,應向擬接診機構分別確認服務項目、所需病歷、藥物供應、費用、檢驗及複診;不要只依據社交媒體上的「能買到藥」判斷長期照護是否落實。

遭遇拒聘、暴力、騷擾或執法爭議時,可以保存具體決定、時間、經過和醫療記錄,並向適當的律師、人權機構或支持組織說明希望獲得的幫助。分享材料時,應限定接收者和用途,避免把完整證件或病歷公開到不受控的群組。安全安排另見賬號安全與私隱保護及跨性別者日常安全與出行指南。

參考資料

  1. ↑ 馬來西亞《刑法》Act 574,官方重印文本,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保存副本,第377A—377D條,印刷頁148(查閱於2026-10-23)。
  2. ↑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Submission to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of Malaysia,2023-07-18,聯邦刑法及性別不符合常規相關定罪部分(查閱於2026-10-23)。
  3. ↑ 馬來西亞《Syariah Criminal Offences (Federal Territories) Act 1997》,Act 559,Laws of Malaysia重印文本,Legal Tools保存副本,第1、28條及布城擴展適用註記(查閱於2026-10-23)。
  4. ↑ 4.0 4.1 Shanmuga Kanesalingam等. Research on the Compati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with Malaysian Law,SUHAKAM出版,2022,第104—108段,印刷頁34—37;研究者意見不自動代表委員會立場(查閱於2026-10-23)。
  5. ↑ 馬來西亞司法機關. The Malaysian Judiciary Yearbook 2015,Cases of Interest/Civil Cases,State Government of Negeri Sembilan & Ors v. Muhammad Juzaili Mohd Khamis & Ors,印刷頁193起(查閱於2026-10-23)。
  6. ↑ Justice for Sisters. Legal gender recognition cases,2025-01-16,法院案例整理(查閱於2026-10-23)。
  7. ↑ 7.0 7.1 Justice for Sisters. Brief media analysis – transmasculine person performing umrah in Mecca,對2022年8月12—17日46篇英、馬來文報道的分析,稱謂及私隱部分(查閱於2026-10-23)。
  8. ↑ 8.0 8.1 Justice for Sisters.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ransgender Women in Malaysia,報告介紹頁,註明報告出版時間為2023年4月;歷史、工作及其他生活空間部分(查閱於2026-10-23)。
  9. ↑ 9.0 9.1 SUHAKAM. Annual Report 2019,印刷頁159起,針對吉隆坡與雪蘭莪跨性別者的研究及委員會意見(查閱於2026-10-23)。
  10. ↑ SEED Foundation Malaysia. Our Work,外展、檢測、轉介、同伴支持及T-Home介紹;活動數據主要為2022年度(查閱於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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