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跨性別者的家庭關係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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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跨性別者的家庭關係與支持包括親屬怎樣理解性別認同、家庭中的性別和婚育期待,以及居住、經濟、照護和信息披露的安排。家庭既可能提供支持,也可能形成壓力;同一家庭中不同成員的態度還可能不一致。討論家庭阻力,需要區分不理解、不贊同、對資源的控制和具體侵害行為,不能將所有中國家庭概括成同一種態度。[1][2]

本文以中國受訪者的研究和家庭支持資料介紹這些關係,法律部分限於中國大陸。出櫃只是家庭關係中的一個環節;是否披露身份、向誰披露以及披露多少,需要結合當事人的意願與實際處境。

研究怎樣描述家庭阻力

2024年發表於《Family Process》的一項研究分析了1,063名成年跨性別或非二元受訪者的家庭經歷。研究採用定向及滾雪球招募,樣本偏年輕、城市和較高教育程度;其橫斷面、自報結果可以描述受訪者的經歷與變量間關聯,不能直接估計全國發生率或證明因果關係。[1]

研究考察了家人對性少數的態度、婚育壓力、身份披露和性別表達等問題。其中62.1%的受訪者報告較強或強烈的婚育壓力,問卷具體指家人期待其與不同出生指定性別的人結婚並生育。這一題目同時涉及伴侶的性別和生育期待,與一般的催婚問題有所不同。[1]

另一項2025年發表的研究,在2023年經社群微信群和滾雪球招募取得199份問卷,並訪談32名參與者。受訪者談到的拒絕理由包括性別被認為「不自然」、擔心親友評價、被看作暫時階段或網絡影響,以及擔心遭到歧視。這些理由是當事人對父母態度的報告與歸因,並非研究者直接訪問所有父母后確認的動機。[2]

社群招募對未接觸社群的人覆蓋有限,研究樣本又偏年輕。不同家庭的居住、經濟和成員互動狀況各異,這些結果不能用於預測某一位當事人的家人會怎樣反應。[1][2]

阻力可能表現在哪裏

對性別表達和身份的要求

家庭衝突不只發生在談到手術時,也可能涉及名字、稱謂、衣着、髮型和日常舉止。研究中的受訪者報告過壓抑性別表達、被家人要求調整外貌或行為等經歷。對一部分人而言,向某位兄弟姐妹說明身份與向父母說明身份,是不同的選擇;不能把「家裏有人知道」理解成全部親屬已經知情或支持。[1]

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和性取向需要分開理解。喜歡某種服飾或活動,本身不能證明一個人的性別認同;跨性別身份也不能用來推斷其喜歡誰。[3]世界衛生組織對ICD-11的說明指出,性別不一致移至性健康相關章節,跨性別及多元性別身份本身不是精神障礙,單憑不符合性別常規的行為或偏好也不能作出相應診斷。[4]

婚育期待與親屬評價

婚育壓力可能把伴侶選擇、延續家族、生育和對親友的解釋放在同一場討論里,使性別話題被理解成對整個家庭計劃的否定。2025年研究的訪談也記錄了親屬對社會評價、歧視和家庭延續的擔憂。理解擔憂的內容有助於區分問題,但不能據此認為當事人應以結婚或生育來換取接納。[2]

在中國大陸,結婚必須由雙方完全自願,法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家庭希望子女結婚,與可以強迫其登記結婚是兩回事;婚姻登記、性別信息變更和伴侶間的財產安排,也不能只由家庭期待決定。相關制度見中國大陸跨性別者的婚姻與伴侶權益。[5]

居住、經濟與照護

支持既包括情感回應,也包括住房、生活費、就醫協助和信息。一項在美國東南部進行的33人訪談研究,區分了普通生活支持與針對性別的支持:有人得到經濟幫助,卻仍被要求隱藏身份或停止過渡;有人更希望家人傾聽、使用其稱謂或協助就醫。它提供了理解支持方式的例子,不代表中國家庭的發生率,也沒有證明某種行為一定帶來特定健康結果。[6]

因此,「仍提供生活費」與「已經尊重身份」並不等同,口頭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現實照護有了安排。討論支持時,可以說清實際需要的是繼續上學、穩定住處、陪同就診,還是減少對身份的追問。成年與經濟獨立也不是一回事,不能把經濟依賴直接理解成家屬可以替本人決定所有事務。[6][5]

《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請求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亦有依法贍養父母的義務。是否承擔和怎樣履行有關義務,須按法定條件處理,不能將家庭關係簡化成「不接受身份就沒有任何法律義務」,或「提供經濟幫助就獲得全面控制權」。[5]

不贊同、控制與家庭暴力

一次意見不合與持續侵害,不能不加區分。《反家庭暴力法》所稱家庭暴力,包括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身體、精神侵害。父母子女關係同樣受這些規定約束,不只有夫妻之間才可能發生家庭暴力。[7]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司法解釋還列明凍餓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侵害。判斷時應指向具體行為、持續情況和現實危險,而不是只看對方是否自稱「為了孩子好」。研究問卷中的「家庭暴力」指標與法定認定也不完全相同:包含要求調整外貌等經歷的研究比例,不能直接當作法院已經認定家暴的比例。[8][1]

當衝突已經出現暴力或現實危險,問題就不只是尋找更有說服力的出櫃措辭。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投訴、反映和求助,並按具體情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不以先提起離婚或其他民事訴訟為條件,法院根據具體請求、證據和現實危險決定是否簽發。[7][8]

保存記錄時,可以整理發生時間、具體行為、傷情及醫療資料、報警材料、相關通訊信息和已有視聽資料。最高法解釋將這些列為可能的證據;當事人不必為了取得一份更完整的錄音或照片而接近危險。有關部門在處理家暴時負有私隱保護義務,求助時也可說明聯繫方式是否安全、哪些信息泄露可能增加風險。[8][9]

強迫治療與精神衛生服務

家人認為性別身份「不正常」,不能代替醫學診斷和法定住院條件。《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診斷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診斷依據是精神健康狀況;精神障礙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法律同時規定疑似精神障礙送診、嚴重精神障礙及相關危險情形下的住院程序,因此也不能反過來概括為任何情形都不得送診或所有患者均可自行出院。[10]

非自願住院不能只憑家屬要求。第三十條要求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相應的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危險。兩類情形的後續程序不同:對傷害自身的情形,第三十一條規定須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不同意的不得實施該項住院治療;對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第三十二條規定,患者或監護人對需要住院的診斷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鑑定,再次診斷須在收到診斷結論後三日內提出。住院爭議需要核對具體收治依據及適用程序。[10]

第四十四條規定,自願住院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醫療機構認為不宜出院的,應告知理由;患者仍要求出院時,應記錄告知過程並提出醫學建議。依法非自願住院的出院規則則按具體情形區分,不能直接套用自願住院規則。[10]

尋求抑鬱、焦慮、失眠或其他實際困難的幫助,與以改變性別認同為預設目標的做法不同。WPATH《照護標準》第八版反對試圖使性別認同和表達符合出生指定性別的扭轉做法,並將沒有預設身份目標、支持當事人探索的心理工作與之區分。這是專業照護建議,不能改寫為中國大陸已經以一部專門法律全面禁止所有此類行為。[3]

《精神衛生法》還禁止把約束、隔離用作懲罰患者,或為診療以外目的使用藥物。家屬或機構以「管教」「消除跨性別身份」為理由採取措施,不能因此繞過人身和診療保護。選擇服務時,可以先詢問其目標、人員資質、如何處理本人意見和家屬意見,以及保密範圍;不要僅憑機構承諾「很快變回正常」判斷服務是否適當。[10][3]

未成年人及家屬的責任

未成年人可能依賴監護人提供住房、教育和醫療支持,但這不意味着其尊嚴、意見和安全可以被忽略。2024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要求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為原則,尊重人格尊嚴、保護私隱和個人信息、聽取其意見;監護人作出相關決定前,應按年齡和智力發展情況聽取意見、充分考慮真實意願。[11]

監護人應提供生活、健康和安全保障,關注生理、心理狀況及情感需要,不得虐待、遺棄、實施家暴,也不得迫使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人失學或輟學。法律還禁止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訂立婚約。身份發生衝突不能免除這些保護義務。[11]

國家機關、居村委會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侵害、疑似侵害或其他危險情形時,有依法報告的職責。向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單位求助前,可以詢問其保密與報告流程;不能保證所有接觸到的信息都會絕對保密,也不能將法定報告等同於任意向親友公開身份。未成年人的醫療決定還受行為能力、監護和具體診療規則約束,尊重意見不等於自動擁有全部獨立醫療權限。[11][5]

家人可以怎樣提供支持

支持可以從當下可執行的行為開始,不必把一次談話變成是否完全理解所有術語的考試。WPATH第八版建議專業人員與家庭、學校等合作,促進對青少年性別身份與表達的接納,包括支持性溝通、使用本人選擇的名字和稱謂、協助獲得支持與照護。家庭參與是否適當,仍需考慮會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3]

可供家庭討論的具體事項包括:

  • 聽取需求。先了解當事人希望討論什麼,允許暫時不談某些經歷或身體信息。
  • 落實尊重。確認日常使用的名字、稱謂,以及在親友面前怎樣稱呼,不用反覆羞辱或追問來要求證明身份。
  • 保留生活支持。把教育、住處、一般健康照護與是否按家屬期待表達性別分開討論。
  • 核對資料。一起閱讀可靠的概念和照護資料,針對具體醫療問題諮詢合適的專業人員。
  • 明確披露邊界。商量哪些親屬可以知情、哪些信息可以轉述、哪些不應公開。

這些是支持方式的例子,不是一套保證家人接納的步驟,也不預設當事人必須接受某種藥物或手術。支持心理探索、稱謂和日常生活,與決定具體醫療項目可以分開進行。[6][3]

對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家屬的陪伴、經濟幫助和建議不能自動取代本人決定。《民法典》保護私人生活、私密信息和個人信息;本人向一位親屬說明身份,不等於允許所有人任意轉發其病歷或公開經歷。需要分享資料時,可以明確對象和用途,醫療信息的提供還須按相關規則處理。[5]

2025年研究記錄了部分親屬態度隨信息接觸和互動而改變,也記錄了持續不支持的關係。它沒有建立一個所有父母都會依次經歷的接納階段,更不能給每個家庭規定幾個月或幾年後必然改善。評價支持是否增加,可以看具體行為是否改變,而不是要求當事人等到某個期限或承擔全部說服責任。[2]

家庭之外的支持

不適合繼續向某位親屬說明身份時,支持不必局限在同一個人身上。可以按實際需要尋找可信任的朋友、其他親屬、學校或專業服務,分別獲得陪同、信息、住房或法律方面的幫助。不同支持者能提供的範圍不同,不需要讓每個人掌握全部身份和醫療資料。有關賬號及通訊安全參見賬號安全與私隱保護。[6][5]

心理諮詢或家庭會談應先明確參與者、目標和保密安排。對於仍有威脅、控制或暴力的關係,不能僅因「改善家庭關係」就要求共同到場、分享秘密或立即和解;應先處理具體安全問題。家屬也可以為自己的困惑尋求支持,但不宜把當事人存在本身當成需要消除的治療目標。[3][10][8]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1.4 1.5 Chan R. C. H.、Suen Y. T.、Leung J. S. Y.:Gender identity differences in the experiences of family stressors and violence among transgender and non-binary individuals in China,Family Process,63(2),1046–1067,2024,doi:10.1111/famp.12958,方法、結果及研究局限章節。查閱於2026-10-11。
  2. ↑ 2.0 2.1 2.2 2.3 2.4 F. Virago:Navigating Parental Rejection and Forging a Path to Acceptance: The Experiences of the Transgender Community in China,Bulletin of Applied Transgender Studies,4(4),2025,doi:10.57814/x87b-as17。問卷與訪談實施於2023年。查閱於2026-10-11。
  3. ↑ 3.0 3.1 3.2 3.3 3.4 3.5 Coleman E.等:Standards of Care for the Health of Transgender and Gender Diverse People, Version 8,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ransgender Health,23(sup1),2022,doi:10.1080/26895269.2022.2100644,建議6.4、6.5、6.11、18.10及附錄B。查閱於2026-10-11。
  4. ↑ 世界衛生組織:Gender incongruence and transgender health in the ICD,分類及診斷問答。查閱於2026-10-11。
  5. ↑ 5.0 5.1 5.2 5.3 5.4 5.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01-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刊載全文。第十八至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一千零三十二至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查閱於2026-10-11。
  6. ↑ 6.0 6.1 6.2 6.3 Andrzejewski J.、Pampati S.、Steiner R. J.等:Perspectives of transgender youth on parental support: qualitative findings from the Resilience and Transgender Youth Study,Health Education & Behavior,48(1),74–81,2021,doi:10.1177/1090198120965504。研究地域為美國東南部,訪談於2017年實施。查閱於2026-10-11。
  7. ↑ 7.0 7.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03-01施行,第二、五、十三及二十三至二十九條,北京市政府刊載全文。查閱於2026-10-11。
  8. ↑ 8.0 8.1 8.2 8.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2〕17號,第一、三及六條。查閱於2026-10-11。
  9. ↑ 公安部等九部門: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2024年,第二十三項,晉江市政府轉載全文。查閱於2026-10-11。
  10. ↑ 10.0 10.1 10.2 10.3 10.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2018年修正,浙江政府存檔PDF。第二十七至三十五條、第四十、四十一及四十四條。查閱於2026-10-11。
  11. ↑ 11.0 11.1 1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年修正,第四、十一、十六、十七及十九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刊載全文。查閱於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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