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LGBT運動史
台灣LGBT運動史涉及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者在台灣建立社群、表達生活經驗、反對歧視和爭取制度承認的過程。戰後社交空間與文學書寫、1980年代的公開倡議、解嚴後的組織網絡,以及教育、健康、婚姻和性別登記制度的改革,構成相互交織的歷史。2019年同性婚姻法制化是其中的重要節點,社群互助與其他權利議題則持續發展。[1]
台灣常以「同志」稱呼這一運動及其參與者,但不同時期的用法和涵蓋範圍有所變化。舊報道中的同性戀、變裝、變性等稱謂,也未必對應今天的性取向、性別認同與性別表達分類。文學中的同性愛欲、舊社會的交往習慣,與具有共同身份、組織及公共訴求的現代運動,需要放在各自的歷史語境中理解。
戒嚴時期的生活空間與公共討論
戰後台灣施行的刑法未將成年人自願的同性性行為本身普遍規定為犯罪,但同志仍面對警察盤查、道德污名和醫療病理化等管制。官曉薇的法律史研究指出,早期運動的議程因而包括性行為去污名、反對針對同志場所的執法,以及愛滋感染者權益;這種背景與以廢除同性性行為刑罰為中心的部分歐美運動有所不同。[1]
台北新公園,即後來的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是男同志重要的相識地點。沃時文化在國家文化記憶庫發表的口述資料整理記載,一些人以「公司」稱呼公園,將到訪視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交通便利、無需付費的公共空間,為缺少私人場所的人提供交往機會。公園既承載親密關係和互助,也受到臨檢與城市規劃的影響。1990年代圍繞公園整建的行動,進一步把社交地點轉化為公共空間權利的議題。[2]
文學使原本難以公開言說的生活進入讀者視野。白先勇從1960年代的短篇到1970年代連載的《孽子》,書寫男性之間的欲望、家庭衝突與新公園社群。1990年代的《童女之舞》《荒人手記》《鱷魚手記》及陳雪、洪凌、紀大偉等人的創作,又擴展了女性情慾、身份與身體的表達形式。文藝作品參與改變社會想像,其人物和情節仍屬於文學再現,不能據此推算當時同志人口或所有人的生活。[3]
1986年,祁家威召開記者會公開同性戀身份,隨後長期參與愛滋防治與婚姻權利倡議。公開現身使同性戀者能夠以自己的聲音回應社會,也讓倡議者成為媒體關注的對象。[4]同年他向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請願,遭認為無成為議案的必要;司法院後來在釋字第748號理由書中回顧了這段經歷及此後數十年的行政、立法與司法請求。[5]
1990年代的組織、校園與出版
女同志的集結
1990年成立的「我們之間」為女同志提供自我認同、交流與行動的空間。女同志的組織經驗與婦女運動、女性主義討論相聯繫,也發展出以自身情感、家庭處境和生活為中心的議題。1993年出現《愛福好自在報》,1994年「我們之間」將會訊改為對外發行的《女朋友》雙月刊。後者刊登生命故事、時事討論、讀者問答與轉信,透過書店傳播,維持到2003年停刊。[6]
刊物同時承擔記錄和聯絡的功能:讀者可以在未公開身份時接觸其他女同志的經驗,作者與編輯則在採訪、編務和回應來信中形成持續合作。讀者、投稿者與參加聚會的人不必重合,出版網絡因此能連接不同程度公開身份的人。《女朋友》偏重生活經驗的語言,也與一些較偏理論的刊物形成不同取徑。[6]
這些記錄說明,女同志在組織形成和社群文化中占有獨立位置。若只從少數公開男同志人物或後來的婚姻訴訟回看早期運動,刊物、讀書會、書店和女性之間的支持網絡便容易受到忽略。
校園與跨團體合作
1993年,台大男同性戀問題研究社正式成立;女同志學生隨後籌組浪達社,1995年取得正式社團地位。同年開展的「校園同志甦醒日」(GLAD)結合座談、藝文與公開活動,推動學生在校園中談論同志身份。各校的發展條件不同,一些社團能夠登記、使用場地,另一些則以小紙條和非正式聚會維持聯絡。[7]
校園提供組織人力和論述資源,也帶來代表性的限制。學生社團容易留下刊物、活動記錄和研究文本,但校外、技職體系、未公開身份者的經驗未必以相同方式進入檔案。理解這一時期的組織發展,需要同時考察可見的公共活動與不易公開的生活網絡。
1993年12月28日,台大社團、「我們之間」、同志工作坊、《愛福好自在報》等六個團體圍繞反歧視法草案舉行人權公聽會。聯合聲明提出警察取締、工作權、受教權及愛滋政策等問題,表明運動訴求已經跨越交友和文化認同,進入國家政策的討論。[8]此後的選舉觀察、候選人承諾與立法遊說,也使同志團體逐漸建立參與公共決策的方式。[1]
從活動網絡到長期服務
1998年,幾個人權與助人團體共同發起同志諮詢熱線,並於同年6月開始提供服務,2000年正式立案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組織的成立與參與者對青少年同志困境的關注有關,其同儕輔導方式強調由具有相關生活經驗的志願者提供理解與支持。固定辦公空間、志願者培訓和專職人員,使持續接聽、轉介和社群活動成為可能。[9]
隨著服務累積,家庭、老年、親密關係與跨性別工作逐漸形成不同團隊。熱線2003年成立家庭小組;2008年協辦跨性別皓日專線,2011年建立以跨性別工作為取向的團隊。工作內容包括親友支持、醫療信息、生命故事出版及社群聚會。服務所呈現的需要,補充了街頭活動和法庭之外的運動面向。[10]
雙性戀者也發展自己的組織空間。2007年成立的「Bi the Way·拜坊」由網絡交流和聚會集結而來,其成立宣言將同、異性戀二分下的忽視與誤解稱為「雙面衣櫃」,提出分享經驗、建立社群和對外發聲的目標。宣言反映了當時組織者如何理解自身處境;雙性戀者在同志組織內部爭取可見度,也說明共同使用LGBT名稱並不保證各群體的經驗已經同等受到重視。[11]
這些服務和組織並非只面向台北。熱線在高雄建立南部工作團隊與辦公室;女同志聚會和其他社群活動也嘗試接觸不同地區的人。地區工作需要面對交通、聚會場所、身份暴露和在地人際關係等條件,不能僅以台北的機構數量衡量全台灣的社群生活。[9][10]
街頭可見度與性別平等教育
2003年同志遊行
2003年11月1日,台灣同志遊行在台北舉行,作為第四屆台北同玩節的一部分,由二二八和平紀念公園走向西門紅樓。台北市政府的事前公告列出同志組織、校園社團、婦運團體、宗教團體與親友隊伍,反映其聯合參與的性質。[12]這場遊行為後來年度活動奠定基礎;它之前已有同志參與的園遊會、抗議和婦運遊行,因而不宜將2003年理解為同志第一次進入公共街道。2004年起,年度遊行改以自籌經費方式繼續舉辦。[13]
遊行把平日分散的社群、親友與支持者聚集到同一公共場所,逐年主題又回應當時的政策和社會爭論。不同參與者對公開身份、性表達和訴求排序的選擇並不一致;街頭可見度的增加,也不能直接用來判斷每一個地區或每一類人的安全感。
葉永鋕事件與教育立法
2000年4月20日,屏東高樹國中學生葉永鋕被發現重傷倒臥廁所,送醫後於4月21日凌晨逝世。他生前因陰柔性別特質遭受同學欺負。參與調查的畢恆達回顧,教育工作者、紀錄片工作者與民間組織推動調查和討論,促使校方及教育行政面對性別敵意環境。其性取向沒有可靠定論,性彆氣質也不能代替身份自述。[14]
事件成為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倡議契機,但教育改革另有婦女運動、教材檢視和制度討論的長期積累。2004年6月23日,《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定公布,將課程、校園環境及事件處理納入制度。該法承接原以「兩性」命名的草案研擬工作,擴大了對性別特質和性取向的關注。[14][15]
經過後續修法,法律明確要求學校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及性傾向,並規定學習環境、課程與不利處境學生的協助。法律提供了進入學校、培訓教師和處理事件的依據,實際落實仍涉及教材、教師能力、家長與學校行政。[15]圍繞同志教育的支持與反對也延續到2010年代,成為婚姻爭論之外持續的公共議題。[10]
婚姻平權的動員與制度變化
立法與釋憲
婚姻權訴求經歷了請願、公開表達、立法遊說和訴訟等多條路徑。2006年立法院已有同性婚姻法草案,2012、2013年又出現民法修正提案;2016年底相關版本通過委員會初審。祁家威的個人請求、同志與婦女團體的組織工作、律師及支持者的參與,逐漸進入同一個法律改革過程。[5]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認定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建立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永久結合,違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保障。解釋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法或立法,同時保留立法形式的選擇;逾期未完成時,則可依解釋所列方式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解釋並非在公布當天便讓所有同性伴侶完成登記。[5]
2018年11月24日,與婚姻和教育有關的多項公投同時舉行。主張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國中小不實施相關同志教育,以及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共同生活的第10、11、12案通過;支持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婚姻的第14案及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的第15案未通過。不同提案有各自主文與法律效果,結果不能概括成對所有LGBT權利的一次總表決。[16]
2019年制定公布《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自5月24日施行,以專法規定同性伴侶的結合、登記、財產、扶養、繼承與關係終止。台灣由此建立同性婚姻登記制度。專法透過准用民法及其他法規連接配偶權利,但原始版本的收養範圍及涉外婚姻規則仍留下差異。[17][18]
2023—2024年的後續改革
2019年的涉外解釋原則上要求當事人的本國法也承認同性婚姻,部分跨國伴侶因此無法登記。經過行政救濟,內政部於2023年1月19日函釋,運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公共秩序條款,建立台灣民眾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士的通案登記機制,港澳居民亦作相同解釋。兩岸婚姻另受專門法規及入境、面談程序影響,沒有在此次一併解決。[18]
2023年6月公布的第20條修正,將原來限於收養伴侶親生子女的規定,擴大為收養他方子女或共同收養時准用民法。這使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的法律空間擴大,具體案件仍須經過民法所定的收養程序。[17]
2024年9月19日,大陸委員會說明,兩岸同性伴侶可依第三地結婚的安排,持經驗證的結婚證明和相關文件,並通過面談後,在台灣辦理登記。這項調整針對已經在第三地結婚的伴侶,伴隨既有兩岸婚姻管理程序。[19]婚姻法制化後,後續動員因此仍圍繞不同家庭能否實際獲得相應保障展開。
跨性別者的組織與性別登記訴訟
跨性別者的議題包括就醫、家庭支持、校園與工作環境,以及證件性別。社群服務與法律倡議之間有聯繫,但接受醫療和變更證件是不同選擇,不能用婚姻權的改革概括其制度處境。熱線等組織通過專線、聚會及醫療資料工作,累積當事人經驗並促成公共討論。[10]
戶政機關長期依據內政部2008年命令,要求精神科診斷及原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證明。2021年9月23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9年度訴字第275號案件中,認定以手術要求拒絕申請不當,撤銷原處分,並命機關依個案證據將原告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法院同時指出應由立法建立明確標準。[20]
2023年9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進一步認定,行政規則強制要求移除性器官欠缺法律依據,並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不過,該案主文是廢棄原判、發回續審;判決仍討論持續性別認同的證據審查,不能將它寫成全國已經實行僅憑聲明換證。[21]
2025年11月,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批評舊命令持續適用,要求內政部檢討;報告記錄當事人反覆申請、訴願與訴訟的負擔。[22]2026年6、7月戶政函釋處理持確定判決申請變更的生效日及登記記載,確認以戶政完成登記日為生效日。[23]同年7月公視報道仍有免手術個案訴訟,部分戶政機關在敗訴後考慮上訴。司法救濟、行政執行與統一制度改革之間,至此仍有距離。[24]
健康、社會差異與歷史記憶
健康工作貫穿運動史。愛滋防治既涉及信息與服務,也涉及感染者被污名和差別對待的問題。熱線的工作記錄顯示,發放安全套、性健康教育、感染者人權與政策監督長期並行;女同志親密關係工作則發展出不同於以男性為中心的性健康討論。老年同志的生命史、照護及家庭支持,也逐漸成為持續工作。[10]
行政院2023年公布的多元性別生活狀況調查,以2022年網絡問卷取得13,104份有效樣本,涵蓋出櫃、歧視、身心健康,以及高齡、障礙、原住民和跨性別者的交織處境。樣本中不少人仍在學校、工作或家庭隱藏身份,跨性別受訪者遭遇歧視和健康困難尤其突出。這是特定調查對象的自願網絡參與結果,不能將樣本比例直接當作台灣全部性少數人口的比例。[25]
運動留下的材料也有不同觀察位置:法院文書保存進入訴訟的問題,組織檔案記錄服務和倡議,刊物與口述補充私人關係、情慾和日常互助。公開現身、居住都市或能參與組織的人較容易被記錄。女同志刊物、老年生命史和不同身份群體的自我書寫,使歷史敘述逐漸超出少數名人、台北機構與婚姻立法的範圍。[6][10][25]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官曉薇:臺灣民主化後同志人權保障之變遷——法律與社會運動的觀點,《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特刊1,2019年10月,第551—615頁,尤其第558—569頁。
- ↑ 沃時文化有限公司:新公園,國家文化記憶庫,含口述歷史與空間運動資料。
- ↑ 余欣蓓:文學中的性別運動──同志文學,國立台灣文學館,台灣文學虛擬博物館。
- ↑ 公共電視:推動台灣同婚合法,祁家威是如何辦到的?,觀點同不同,2022年。
- ↑ 5.0 5.1 5.2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2017年5月24日,解釋文及理由書。
- ↑ 6.0 6.1 6.2 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台灣女人」:《女朋友》雜誌—1990年代的女同志運動書寫。
- ↑ 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台灣女人」:女同志社團(1994─)。另參見GAYCHAT簡介,1999年7月11日,社團BBS精華區保存的沿革。
- ↑ 沃時文化有限公司:促進同性戀人權公聽會,國家文化記憶庫。
- ↑ 9.0 9.1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本會理念,成立、立案與南部辦公室沿革。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工作小組,各小組沿革及工作內容。
- ↑ Bi the Way·拜坊:Bi the Way.拜坊-成立宣言 2007.6,組織自述,2008年刊載並修訂。
- ↑ 台北市政府:歌舞彩街‧同在西門,2003年10月31日,活動公告。
- ↑ 沃時文化有限公司:臺灣同志大遊行,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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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2023年9月21日,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5卷第11期,判決全文。
- ↑ 監察院:內政部繼續延用97年11月3日行政命令要求強制摘除原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要件……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2025年11月20日。
- ↑ 內政部:2026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50123832號函、7月28日台內戶字第1150243135號函,大里戶政事務所法令彙編「變更」收錄。
- ↑ 陳冠勛、邱福財:跨性別者免術換證再勝訴 新北中和戶所:研議是否上訴,公視新聞網,2026年7月16日,7月17日更新。
- ↑ 25.0 25.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委託研究報告,調查期2022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2023年8月更正版;行政院2023年5月24日發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