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者寻求境外庇护
跨性别者寻求境外庇护(亦称"申请他国庇护""政治庇护""难民保护")是指因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而在原籍国遭受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担心遭受迫害的跨性别者,依据《1951 年难民公约》及各国国内法,向他国请求难民保护或安置的法律途径。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在国际难民法中通常归入《公约》五项理由中的"特定社会群体"(particular social group, PSG),而非单列理由。庇护是高风险、长周期、结果不确定的法律程序,其成败高度依赖个案事实、国别状况证据、可信度评估与目的国当时的政策环境。
免责声明:本条目由社群志愿者编写,旨在提供概览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移民咨询或对任何个案的建议。庇护与难民法律高度复杂、各国差异巨大、且会随政局快速变化(尤其美国自 2025 年起政策剧烈震荡,见下文)。任何与个人安全、出入境、证件、申请时机相关的决定,务必在执行前咨询目的国持牌移民律师或经认证的难民法律援助机构,并以官方与专业来源核实最新规则。错误或过时的信息可能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本条目所述时间节点截至 2026 年 6 月,此后可能已发生变化。
综述
寻求境外庇护是部分跨性别者在原籍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的最后选择之一。它不是"换个国家生活"的便捷通道,而是一套门槛高、举证难、等待久、且很可能失败的法律程序。理解以下基本判断有助于避免误区:
- 庇护不等于移民:庇护(asylum)与难民安置(resettlement)是为"无法返回原籍国的受迫害者"设计的保护机制,与技术移民、留学、工作签证、投资移民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路径。能走普通签证路径的人,通常不必、也不应优先选择庇护;
- "是跨性别者"本身不足以获得庇护: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因 性别身份而遭受过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担心未来遭受迫害,且原籍国政府不愿或无力提供保护;
- 中国大陆的特殊性:中国大陆并未以刑法直接惩罚跨性别身份(详见下文"中国大陆国别状况"),这意味着来自中国的跨性别庇护申请,难点往往在于证明日常歧视、家庭压迫、医疗排除等"累积性伤害"已达到"迫害"的法律门槛,而非援引一纸禁令;
- 结果高度不确定:即便事实充分,能否获批仍取决于审理人、所在司法辖区、目的国当时的政策与诉讼环境,没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保证"庇护成功;任何作此承诺者均应高度警惕(见"防范诈骗与黑中介")。
本条目先厘清基本概念与国际法框架,再分别介绍加拿大、美国 及其他主要目的国的制度,然后整理对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人尤为相关的国别状况证据、实务难点与援助资源。
基本概念辨析
庇护、难民安置与其他路径
三者常被混为一谈,但法律含义截然不同:
- 庇护 / 寻求庇护(asylum):针对已经抵达目的国境内或口岸的人。你必须先"人到了"目的国(或其边境口岸),才能提出庇护申请。例如持签证入境美国后在境内提交申请;
- 难民身份认定与安置(refugee resettlement):针对已逃离原籍国、身处第三国(过境国)、尚未抵达最终目的国的人。需由联合国难民署(UNHCR)、使领馆或获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向某一安全国家"转介(referral)",由该国审核后安排入境安置。重新安置不是一项权利,名额稀缺、轮候极长;
- 其他合法路径:普通工作、留学、家庭团聚、技术移民等。这些路径风险更低、可逆性更强,凡有资格者通常应优先考虑。
一个常见且代价高昂的误解是:以为"到了机场喊一句庇护"就能留下。现实中,庇护需要完整的法律程序、证据与(强烈建议的)律师代理。
难民的法律定义与五项理由
《1951 年难民公约》第 1 条 A(2) 项及其《1967 年议定书》将"难民"定义为: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五项理由之一,有充分根据的迫害恐惧(well-founded fear of persecution),身处原籍国之外,且因恐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1]
性别认同与性别表达并未被列为独立的第六项理由,实践中主要通过"特定社会群体"这一理由获得认可。
不驱回原则(non-refoulement)
不驱回原则是国际难民法与人权法的核心:缔约国不得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其生命或自由可能因前述理由而受威胁的地方,亦不得遣返至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禁止酷刑公约》第 3 条)。这一原则是庇护、"暂缓遣返"(withholding of removal)与"禁止酷刑公约保护"(CAT)等多种救济的共同法理基础。
"特定社会群体"与性少数
联合国难民署《关于国际保护的第 9 号指南》(HCR/GIP/12/01,2012 年 10 月 23 日)明确:基于性倾向和/或性别认同的难民申请,最常以"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理由获得认可,在特定政治、宗教、文化背景下也可能涉及政治见解或宗教理由。[2]该指南取代了 2008 年的同主题指导意见,是各国法院、审理人员与律师的重要解释依据。
"特定社会群体"通常要求成员共享一项不可改变、或不应被要求改变(因其对身份认同至关重要)的特征。在美国法上,这一标准可追溯至 1985 年的 Matter of Acosta 判例。[3]
"无需隐藏身份"原则
一项对跨性别申请人极为重要的国际共识是:不能以"你回国后只要隐藏身份、低调生活就不会被迫害"为由拒绝保护。联合国难民署第 9 号指南、加拿大《第 9 号准则》均明确否定这种"自我隐藏(discretion)"要求。[2][4]历史上英国等国曾使用过此类逻辑,现已在指南层面被摒弃,但实务中仍可能以隐性方式出现。
非国家行为者的迫害
迫害不必来自政府本身。来自家庭、社区、雇主等非国家行为者的暴力或威胁,只要原籍国政府不愿或无力提供保护,同样可构成庇护理由。这对家庭暴力、扭转治疗、社会排斥为主要伤害形式的跨性别申请人尤其关键(参见 扭转治疗的识别与对抗、跨性别群体在中国的困境)。
国际法框架
-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 年议定书》:难民保护的基石,确立难民定义、不驱回原则与缔约国义务;[1]
- 联合国难民署第 9 号国际保护指南(2012):针对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申请的实体与程序解释,是目前最权威的专门性指导;[2]
- 《禁止酷刑公约》(CAT):为面临酷刑风险者提供独立于难民身份的不驱回保护;
- 《日惹原则》(2007):一群人权专家就性倾向与性别认同适用国际人权法所作的阐述,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其原则 23 明确"人人有权就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迫害寻求并享受庇护",被广泛引用。[5]
共通的举证与可信度难点
无论申请哪个国家,跨性别申请人普遍面临以下结构性难题:
- "如何证明你是跨性别者":性别身份是内在体验,审理人有时持有刻板、医疗化的预设(例如要求申请人已做手术或激素治疗、外观"足够"符合某种性别想象)。不应 以"未做身体过渡"否定可信度,但实务中此类偏见仍存在;
- 反复重述创伤:为证明迫害,申请人常被迫反复讲述被霸凌、被强制扭转、被家暴等经历,并触及出生指派性别、"死名(deadname)"、激素史等敏感信息,造成二次伤害;
- 延迟披露的解释:许多人在原籍国从未公开身份,抵达目的国后也可能因恐惧、羞耻或不了解"性别身份可作为庇护理由"而延迟申请。多国指南承认延迟披露在合理解释下可被接受(加拿大《第 9 号准则》在这一点上态度尤为明确),但申请人通常需说明延迟原因;[4]
- 国别状况证据(country conditions):个人陈述之外,需要权威报告(联合国机构、人权观察、国际特赦、目的国外交部门人权报告等)证明原籍国对跨性别者的系统性敌意与政府的不作为;
- 可信度与一致性:陈述前后矛盾、与客观证据不符,极易导致拒绝;而创伤记忆本身常不连贯,这构成两难。
加拿大
加拿大是性少数难民保护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之一,设有专门审理准则,并与社群组织建立了安置合作。但《安全第三国协定》对经由美国陆路抵达者构成重大限制,务必先理解(见下文)。
法律基础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3 年 R. v. Ward 案中确认,性倾向可作为"特定社会群体"理由获得难民保护,奠定了 SOGIE(性倾向、性别认同与表达)申请的判例基础。
第 9 号主席准则(Guideline 9)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IRB)于2017 年 5 月 1 日发布、2021 年 12 月修订《第 9 号主席准则:涉及性倾向、性别认同与表达及性别特征(SOGIESC)的 IRB 程序》,要点包括:[4]
- 不得要求申请人"隐藏身份"以避免迫害;
- 承认合理情形下的延迟披露;
- 避免基于刻板印象作判断(例如不应假设真正的性少数者必然参与加拿大本地的 LGBTIQ+ 文化);
- 明确非国家行为者(家庭、社区)的伤害在国家无力保护时可构成理由;
- 强调交叉性(性别身份与族裔、宗教、年龄、残障、阶层等的交织)。
准则并非硬性约束,但 IRB 政策要求审理成员"除非有充分或例外理由,否则应遵循准则"。研究显示该准则的实施确实改善了跨性别申请的审理,但个别审理人的偏见仍可能影响可信度判断。
境内申请流程
符合资格者可在入境口岸或入境后(境内申请)提出难民保护申请,经资格审查后交由 IRB 的难民保护处(RPD)聆讯裁决。值得一提的是,2025 年 3 月起,加拿大的"难民保护申请人证件"已取消性别/性别标识字段;此前(2020 年 11 月起)亦允许申请人变更该证件上的性别标识。[6]
安全第三国协定(STCA)——关键限制
《加拿大—美国安全第三国协定》(2004 年 12 月生效)规定难民须在首先抵达的国家(加或美)提出申请。2023 年 3 月 25 日起,协定适用范围扩展至整个陆地边界(含内陆水道);在两个正式口岸之间越境者,抵达后 14 天内不符合例外情形的,可被遣回美国。[7]
其后果是:若你先抵达美国,再到美加陆路边界申请加拿大庇护,原则上会被拒收并遣回美国,除非符合有限的例外:
- 在加拿大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
-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 持有效加拿大证件者等;
- 公共利益例外(协定第 6 条)。
目前协定中并无针对 LGBTQ 群体的专门例外。倡导组织主张可借"公共利益"条款为跨性别者破例,但这在实务中尚未成为稳定通道。[7]
加拿大最高法院2023 年裁定将美国列为"安全第三国"不违反《宪章》第 7 条(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但未裁定是否违反第 15 条(平等权),该平等权问题至今仍在诉讼中,与 LGBTQ 申请人直接相关。[7]
2025 年以来的动态
随着美国 2025 年政策剧变(见下文),来自美国的庇护与求助显著上升:据 IRB 数据,2025 年上半年申请加拿大难民身份的美国人已超过 2024 年全年;彩虹铁路(Rainbow Railroad)报告2025 年来自美国的求助电话激增约 760%。加拿大难民理事会、国际特赦加拿大分会、加拿大难民律师协会等呼吁暂停或对脆弱群体豁免《安全第三国协定》,并已就"美国是否仍具备有效庇护制度"提起司法审查。IRB 的美国国别状况资料包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更新,纳入了反跨性别立法的来源。[7][8]不过需注意:美国公民通过加拿大难民程序获批仍不常见,常因"国家保护"与"国内迁移替代(IFA)"等法律概念受阻。
经由社群组织的安置路径
加拿大政府自 2023 年起将彩虹铁路(Rainbow Railroad)确立为与联合国难民署并列的转介伙伴,使其可在政府资助难民(GAR)项目下直接转介性少数难民,而无需申请人先获得 UNHCR 难民身份认定。这为身处过境国、难以接触 UNHCR 的性少数者提供了一条额外通道(详见"援助资源")。[8]
美国
美国曾是 LGBTQ 庇护判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自 2025 年 1 月起,联邦行政政策发生剧烈、对跨性别者高度不利的变化,且仍处于激烈诉讼之中。本节先述既有框架,再述当前震荡,任何美国相关决定都应以持牌律师的最新意见为准。
法律框架与判例
美国将性少数庇护申请置于"特定社会群体"之下。关键判例:
- Matter of Toboso-Alfonso(1990):移民上诉委员会(BIA)认定"同性恋者"构成特定社会群体,后被司法部长确立为先例;[9]
- Matter of Acosta(1985):确立特定社会群体的"不可改变特征"标准;[3]
- Hernandez-Montiel v. INS(第九巡回法院,2000):认定"具有女性性别认同的男性"构成特定社会群体,且这种性别表达是其身份固有、不可被要求改变的部分。[10]
需注意:"跨性别"本身尚未获得清晰的先例级认可作为独立的特定社会群体,实务中常以更宽泛的"性少数(sexual minorities)"作为群体表述——这也是 USCIS 内部对 LGBTQ 申请普遍偏好的群体界定,在反跨性别行政命令背景下可作为替代性论证。[11]
申请方式、一年期限与替代救济
- 两种程序:平权式(affirmative)——主动向 USCIS 提交 I-589 表并接受面谈;抗辩式(defensive)——在被置于遣返程序后向移民法院提出。两者均要求申请人人在美国境内;
- 一年申请期限:原则上须自最后一次抵美起一年内提交庇护申请。例外有二:情势变更(changed circumstances,如本人出柜、原籍国新增反跨性别立法)与特殊情形(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如严重身心疾病、未成年无监护人、律师严重失职);即便符合例外,仍须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提交;[12]
- 暂缓遣返(withholding of removal):无一年期限,但证明标准更高("更可能发生(more likely than not)"),且属强制性救济;缺点是不通向绿卡或公民身份;[13]
- 禁止酷刑公约保护(CAT):无一年期限、无资格排除事由,以"被遣返后更可能遭受酷刑"为标准。[13]
实务中,律师通常将庇护、暂缓遣返、CAT 三者一并主张作为层层退守的方案。
2025–2026 年的政策剧变
- 第 14168 号行政命令《捍卫妇女、抵御性别意识形态极端主义》(2025 年 1 月 20 日):宣布联邦政府仅承认男、女两种"出生时即固定"的性别,要求各机构在护照、签证等证件上仅依"出生时不可改变的生物学分类"标注性别,并撤销了拜登时期多项 LGBTQ 保护行政令;[14]
- 第 10888 号公告(2025 年 1 月 20 日):援引《移民与国籍法》第 212(f) 条,以南部边境存在"入侵"为由暂停在南部边境寻求庇护的权利,且不设口岸申请、无人陪伴儿童等例外;同日取消约 3 万个 CBP One 预约;[15]
- 难民安置项目(USRAP)被暂停,"留在墨西哥(Remain in Mexico)"政策重启;
- 拘留与证件:行政命令要求按出生指派性别羁押跨性别者并停止提供性别肯定医疗;签证与移民记录改记出生指派性别,证件与本人性别不符可能被当作"虚假陈述"而触发额外审查,并可能流入移民执法数据库;[14]
- 诉讼状态(关键):第 10888 号公告已被司法系统裁定违法——2025 年 7 月联邦地区法院(Moss 法官)裁定其越权;2026 年 4 月 24 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以 2:1 维持该裁定,认定总统无权以"自创程序"取代国会立法。但截至 2026 年 6 月,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仍表示"边境保持关闭",并预期将上诉至最高法院,现实中南部边境的庇护通道已实际中断约一年半;[16]
- 获批率骤降:据 TRAC 统计,移民法院庇护获批率从 2025 年 1 月的约 31.3% 跌至 2026 年 2 月的不足 5%;期间还出现过对部分国籍申请的审理暂停。[16]
小结:截至 2026 年 6 月,美国庇护的法律框架"纸面仍在",但行政限制、诉讼拉锯与执法实践使其可及性与可预期性都极低。来自中国的申请人若已合法在美境内,理论上仍可在一年内主张庇护(及暂缓遣返/CAT),但强烈建议先取得持牌律师评估再决定时机与策略。
其他主要目的国
各国均为《1951 年公约》缔约国,普遍在"特定社会群体"下受理性少数申请,但流程、文化与可信度门槛差异很大。
英国
性别认同申请归入"特定社会群体"。内政部通过面谈了解申请人的背景与恐惧,对跨性别与性倾向申请适用不同程序。长期受到的批评是:大量拒绝源于"不相信申请人真的是跨性别者"(可信度认定),对在原籍国从未公开生活者尤为不利。官方指引要求不得因未做身体过渡而否定可信度、不得使用刻板印象。[17]
荷兰
由移民与归化局(IND)审理,通常进行两次面谈。IND 不做医学检测、不做"精神鉴定"、不要求展示任何性行为,而是通过问询评估。若在程序后期才披露身份,需充分说明此前未披露的原因。[18]
德国
法律上提供保护,但难民收容设施中的安全问题被反复记录;研究指出跨性别者较其他性少数更为脆弱,性别中立卫浴、可上锁房间、社群支持与安置政策是关键保护因素。[19]
澳大利亚
作为《公约》缔约国,早在 1992 年的 Morato 案即承认性倾向构成特定社会群体。但实务中对性少数申请人存在忽视、刻板化、不信任的批评。[20]
新西兰
法律对跨性别者较友善,但庇护门槛极高、程序漫长、政府支持极少;且一旦提出庇护申请,通常即丧失申请其他类别签证(如学签、普通工签)的资格;还须人已在新西兰境内方可申请。来自北美、西欧等地者获批可能性通常很低。[21]
中国大陆国别状况(对中国申请人尤为相关)
来自中国大陆的跨性别庇护申请有其特殊难点:中国大陆并未以刑法直接惩罚跨性别身份(详见 跨性别群体在中国的困境),因此申请的关键在于用国别状况证据证明系统性歧视、家庭压迫、医疗排除等"累积性伤害"已构成迫害,且国家不愿或无力保护。
法律与医疗分类背景
- 中国大陆于1997 年修订刑法删除"流氓罪"相关条款,被普遍视为同性性行为的非刑事化;2001 年《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名录中移除——但该"移除"在实践中并不彻底,部分教材、医疗机构与官方实务仍将其作疾病对待;[22]
- 跨性别身份在中国大陆仍被病理化:世界卫生组织 ICD-11(2019 年通过)已将"性别不一致"移出精神障碍、归入"性健康相关情况",但中国大陆《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 年版)》仍将"易性症"列为精神障碍,且精神科出具的"易性症"诊断至今是接受性别重置手术的前置条件。2022 年《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将"易性病"改称"易性症",并承认"性别焦虑""性别不一致"诊断的同等效力、将手术年龄降至 18 岁、取消术前一年心理治疗要求。这一病理化框架,加之手术与激素治疗的"告知/同意直系亲属"等门槛,构成对跨性别者的制度性排除(详见 跨性别群体在中国的困境、性别焦虑与心理健康)。[22]
可用作国别状况证据的事实
- 无反歧视立法、无涵盖性别认同的仇恨犯罪法;
- 家庭压迫:北京同志中心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完成的《2017 中国跨性别群体生存现状调查报告》(有效样本 2060 人)显示,约 59.7% 的跨性别者未获得原生家庭支持、近 90% 的家庭无法完全接纳跨性别子女;在父母知情的样本中,被迫接受扭转治疗者占 11.9%、遭殴打者占 33.3%;报告还记录了 61.5% 抑郁、73.2% 焦虑、46.2% 曾有自杀念头等高心理风险数据;[23]
- 扭转治疗持续存在(见 扭转治疗的识别与对抗);
- 审查与公益空间萎缩:2020 年上海骄傲节停办、2021 年高校性少数社团公众号集中封号、2023 年 5 月北京同志中心关闭;
- 强制隐藏身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北京大学合作的大样本调查(2016 年发布)显示,仅极少数性少数者会在学校、职场或宗教场所公开身份——这与"不应被要求隐藏身份"的法律标准直接相关;[24]
- 对活动人士的针对:国际特赦组织记录了对跨性别活动人士的拘押风险,如赖可(Xiran)案——一名跨性别活动人士被认定若遣返中国大陆将面临严重迫害风险。对活动人士,除"特定社会群体"外,政治见解理由可能同样适用。[25]
现实提醒
正因缺少"一纸明文禁令",审理人有时会误以为"既然不被国家明文迫害,回国低调生活即可"或认定"国家有能力保护"。对此需以扎实的国别状况证据与个人化陈述加以反驳:缺少公开迫害不等于安全,病理化、家庭暴力、扭转干预、医疗排除与无救济渠道共同构成可被认定为迫害的压迫性环境。
申请人常见实务难点
- 羁押风险:在多国(尤其当前的美国),跨性别申请人可能被按出生指派性别羁押,面临激素治疗中断、性骚扰与暴力风险;
- 时间与生计:程序常历时数年,期间工作许可、医疗、住房、心理支持均不稳定;
- 心理健康:反复重述创伤、长期不确定性会加重焦虑抑郁,需主动维护(见 性别焦虑与心理健康#何时寻求专业帮助);
- 证据保全:威胁短信、报警/就医记录、家庭施压的聊天记录、媒体"出柜"报道、友人/伴侣证明信等,均应尽早、安全地备份;
- "国内迁移替代(IFA)"抗辩:审理方可能主张"你搬到本国另一城市即可避险",需准备反驳;
- 不可逆与机会成本:部分路径一旦启动即丧失其他签证资格(如新西兰);庇护获批后通常也难以自由返回原籍国。
防范诈骗与黑中介
跨性别庇护需求的脆弱性使其成为诈骗高发领域。请高度警惕:
- 任何"保证成功""包过""有内部关系"的承诺——庇护结果无人可保证;
- 诱导编造虚假经历或伪造证据的"中介"——一旦被发现,不仅必败,还可能构成欺诈、终身影响入境资格;
- 收取高额费用却不是持牌律师/认证代表的"咨询";
- 务必通过目的国官方机构、正规法律援助组织或持牌移民律师核实代理人资质。
援助资源
以下为相对权威的国际/各国援助与信息来源(具体资格与服务范围请以其官网为准):
- 彩虹铁路(Rainbow Railroad,rainbowrailroad.org/request-help):协助身处迫害性国家的性少数者寻求安全的非政府组织;线上提交求助、保密、回应通常需两周以上;不受理已身处美、加、西欧、澳、新、冰岛者的国际迁移请求,亦不安置 18 岁以下者,且帮助不被保证;[26]
- Immigration Equality(美国):性少数与 HIV 群体庇护的专业法律组织,提供自助手册与案件协助;
- Rainbow Migration(英国)、Rainbow Refugee(加拿大)、Gender Minorities Aotearoa / Rainbow Path(新西兰):各国本地化的性少数难民支持;
- Center for Gender & Refugee Studies(CGRS)、National Immigrant Justice Center(NIJC)、Transgender Law Center、ORAM:提供专家声明、国别状况资料包与转介;
- 联合国难民署(UNHCR):难民身份认定与安置体系的主渠道,亦发布性少数申请的相关指引。
给社群成员的话
- 先穷尽风险更低的选项:能通过留学、工作、家庭团聚等普通路径达成安全的,通常优于庇护;庇护是最后手段,不是捷径;
- 务必找持牌律师/正规法律援助:在提交任何申请、决定申请时机之前,至少咨询一到两个独立、可信的专业来源,不要把任何单一来源(包括本 wiki)作为最终依据;
- 诚实是底线:真实、连贯、可佐证的陈述是庇护的生命线;任何伪造都可能导致终身后果;
- 尽早、安全地保全证据:威胁、就医、报警、家庭施压记录等,使用加密备份;
- 照顾好自己:长周期与反复创伤叙述对心理负担极大,出现红旗信号及时求助(见 性别焦虑与心理健康);
- 警惕"包过"承诺与黑中介:没有人能保证庇护成功;
- 信息会过期:本条目所述政策(尤其美国)变化极快,任何行动前请重新核实最新规则。
参考资料
- ↑ 1.0 1.1 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第 1 条 A(2) 项。
- ↑ 2.0 2.1 2.2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UNHCR). Guidelines on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No. 9: Claims to Refugee Status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and/or Gender Identity within the context of Article 1A(2) of the 1951 Convention and/or its 1967 Protocol. HCR/GIP/12/01, 23 October 2012.
- ↑ 3.0 3.1 Matter of Acosta, 19 I&N Dec. 211 (BIA 1985).
- ↑ 4.0 4.1 4.2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Chairperson's Guideline 9: Proceedings Before the IRB Involving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Expression,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SOGIESC). 2017,修订于 2021 年 12 月。基础判例:R. v. Ward, [1993] 2 S.C.R. 689。
- ↑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2007. Principle 23.
- ↑ Immigration,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Canada / IRB:难民保护申请人证件性别标识政策(2020 年 11 月允许变更;2025 年 3 月起取消该字段)。
- ↑ 7.0 7.1 7.2 7.3 Canada–United States Safe Third Country Agreement(2004 年生效,2023 年 3 月 25 日扩展至整个陆地边界);加拿大最高法院 2023 年关于《宪章》第 7 条的裁定及悬而未决的第 15 条平等权问题。
- ↑ 8.0 8.1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数据;Rainbow Railroad 关于 2025 年来自美国求助激增及政府资助难民(GAR)直接转介伙伴关系的说明。
- ↑ Matter of Toboso-Alfonso, 20 I&N Dec. 819 (BIA 1990;1994 年经司法部长确立为先例)。
- ↑ Hernandez-Montiel v. INS, 225 F.3d 1084 (9th Cir. 2000).
- ↑ Immigration Equality. Practice Advisory: Considerations in Asylum Claims for Transgender People. 2025 年 6 月 2 日。
- ↑ 8 CFR § 208.4;INA § 208(a)(2)(B)、(D)(一年期限及"情势变更""特殊情形"例外)。
- ↑ 13.0 13.1 8 CFR § 208.16(暂缓遣返与《禁止酷刑公约》保护;无一年期限,证明标准为"更可能发生")。
- ↑ 14.0 14.1 Executive Order 14168, "Defending Women from Gender Ideology Extremism and Restoring Biological Truth to the Federal Government", 2025 年 1 月 20 日。
- ↑ 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 10888, "Guaranteeing the States Protection Against Invasion", 2025 年 1 月 20 日(援引 INA 第 212(f) 条暂停南部边境庇护)。
- ↑ 16.0 16.1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Moss 法官)2025 年 7 月裁定;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 2026 年 4 月 24 日以 2:1 维持原判;获批率数据引自 Transactional Records Access Clearinghouse (TRAC)。
- ↑ UK Home Office. Asylum Policy / Gender Identity Issues in the Asylum Claim(归入"特定社会群体";不得以未做身体过渡否定可信度)。
- ↑ Netherlands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sation Service (IND):LGBTQIA+ 庇护程序说明(两次面谈、不做医学/精神检测)。
- ↑ (Un)safety of LGBT+ asylum seekers in asylum accommodations in Germany,德国难民收容设施安全研究(跨性别者更为脆弱)。
- ↑ Re Gustavo Carlos Saavedra Morato v Minister of Immigration, Local Government and Ethnic Affairs (1992)(澳大利亚承认性倾向构成特定社会群体)。
- ↑ Gender Minorities Aotearoa / Rainbow Path NZ:面向性少数寻求安全者的信息(庇护门槛高、提出申请即丧失其他签证资格)。
- ↑ 22.0 22.1 1997 年刑法修订删除"流氓罪"相关条款;2001 年 CCMD-3 将同性恋移出精神障碍名录(实践不彻底)。跨性别分类:WHO ICD-11(2019 年通过)将"性别不一致"移出精神障碍、归入"性健康相关情况";中国大陆《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 年版)》仍将"易性症"列为精神障碍;《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 年版)》改"易性病"为"易性症",承认"性别焦虑/性别不一致"诊断同等效力,手术年龄降至 18 岁,取消术前一年心理治疗要求。
- ↑ 北京同志中心、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2017 中国跨性别群体生存现状调查报告》,2017 年(有效样本 2060 人;59.7% 未获家庭支持、近 90% 家庭无法完全接纳、61.5% 抑郁、73.2% 焦虑、46.2% 曾有自杀念头)。
- ↑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Peking University. Being LGBTI in China: A National Survey on Social Attitudes towards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Gender Expression. 2016.
- ↑ 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关于中国跨性别者处境的记录,包括跨性别活动人士赖可(Xiran)案的不驱回呼吁(2024);《"我需要家长同意才能做自己"》(2019)。
- ↑ Rainbow Railroad 求助页面与资格说明(rainbowrailroad.org/request-he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