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LSA訴印度聯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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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LSA訴印度聯邦案(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uthority v. Union of India)是印度最高法院於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跨性別權利判決。法院承認跨性別者決定自身性別認同的權利,要求中央和各邦政府在法律上承認男性、女性或第三性別身份,並就教育、公共就業、醫療和社會福利作出指示。判決由K. S. Radhakrishnan和A. K. Sikri兩位法官作出。[1]

本案同時涉及「第三性別」的法律承認和個人選擇性別身份的權利。印度此後的立法和證件程序又有變化,尤其是2026年的修法;2014年判決的內容與後來的行政要求需要分別理解。[1][2]

案件背景

NALSA是印度國家法律服務管理局(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uthority)的縮寫。它提起的2012年第400號民事令狀申請,與Poojaya Mata Nasib Kaur Ji Women Welfare Society提起的第604號申請合併處理。公開參與跨性別權利倡議的Laxmi Narayan Tripathy也作為介入申請人參加了案件。[1]

申請關注的問題包括:法律和公共記錄只有男、女分類時,部分人的身份無法得到承認;歧視又影響教育、就業、衛生服務和進入公共空間。法院把性別承認與這些具體的公民權利聯繫起來,而不只把案件看作給證件增加一個選項。[1]

判決討論了Hijra及其他南亞社群,也使用了當時法律文本中的若干歷史稱謂。理解裁判時,應區分社群身份、身體特徵與法律登記類別,不宜把判決中的一個概括性詞語當成所有人的統一自我認同。[1]

第三性別與自我認同

判決第129段集中列出法院的裁判和對政府的指示,其中前兩項處理的是彼此相關、但不同的問題:

  • 第129(1)段要求將Hijra及判決所稱的Eunuch社群作為男、女二分之外的第三性別予以承認,以保障憲法第三編及議會、邦立法所賦予的權利。
  • 第129(2)段承認跨性別者決定自身性別身份的權利,要求中央和各邦政府在法律上承認其男性、女性或第三性別身份。[1]

第一項使男、女之外的身份不再因缺少法律類別而被排除;第二項同時說明,跨性別者可以認同為男性或女性。第三性別是一種可被承認的身份,並不是必須套在跨性別男性或跨性別女性身上的標籤。[1]

判決反對把性別肯定手術作為承認身份的強制前提。第129(5)段明確批評這種要求;正文也討論了強制絕育、激素治療或手術與個人自主權的衝突。法院承認身份的理由不是要求當事人先以醫療改變證明自己,而是把性別認同視為尊嚴、自主和人格的一部分。[1]

憲法依據

法院從多項基本權利解釋跨性別者的保護,主要論證包括:[1]

憲法條款 判決中的含義
第14條:法律面前平等與法律的平等保護 「人」並不只包括男性或女性。缺少二元性別身份不能成為排除平等保護的理由;國家還需處理使社群處於不利地位的歧視。
第15、16條:禁止特定歧視及公共就業機會平等 法院將基於性別身份的歧視納入相關保護,聯繫教育、公共空間和公共就業中的排斥。
第19(1)(a)條:表達自由 衣着、舉止和其他性別表達受到保護,同時仍受第19(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約束。
第21條:生命與人身自由 尊嚴、隱私和自主決定包括個人的性別身份,不應任由國家或他人強迫規定。

這些論證見判決第54—69段。它們使本案超出了「是否多設一個登記類別」的問題:即使一個人已經可以取得某種證件,教育、就業和日常服務中的平等與尊嚴仍是獨立需要保障的權利。[1]

教育、就業與公共服務

第129(3)段要求中央和各邦政府將跨性別者作為社會與教育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對待,並在教育機構招生和公共職位錄用中提供reservation。這裡的reservation指印度的保留名額或配額保障制度,不是讓某個已就業的人保留原來的崗位。判決沒有在這一段規定全國統一的配額百分比,也不能僅憑判決作出就認定各地已採用相同辦法。[1]

法院還要求提供適當的醫院醫療服務,另設公共廁所及其他設施,制定社會福利措施,並進行公眾教育以減少污名。判決另行要求開展針對社群的艾滋病毒血清監測。[1]

第130段要求中央和各邦政府結合判決審視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並給出六個月的實施期限。這是法院對後續行動提出的要求,不是對六個月後實際成效的確認。評價落實情況,仍需要具體的法律、政策和執行記錄。[1]

判決沒有處理的問題

本案談的是性別身份與跨性別者的憲法權利。性取向與性別身份屬於不同的問題,判決第18段明確表示不就當時印度刑法第377條的合憲性作出判斷。因此,不應把NALSA判決描述為印度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的判決。[1]

同樣,法院承認性別身份,不等於已經為每一種證件寫好了全國統一的申請表、審核期限和辦理步驟。後續立法及規則如何安排證書,需另行查看具體文本。[1][3]

後續立法與變化

2019年法律與2020年規則

2019年《跨性別者(權利保護)法》原來的第4(2)條規定,被承認為跨性別者的人有權擁有自我認知的性別身份;第5、6條同時設置向地區行政長官(District Magistrate)申請跨性別身份證書的程序。2019年原文的第7條則針對已經取得第6條證書、隨後接受變更性別手術的人,規定憑醫療機構證明申請變更為男性或女性的證書。法律中的身份證書制度與2014年判決的憲法論證相互關聯,但兩份文本的內容並不完全相同。[3]

2020年規則的第4(1)條規定,辦理上述第6條的跨性別身份證書時,根據申請人聲明性別身份的宣誓書處理申請,不進行醫學或身體檢查。這是該規則所規定的一種證書路徑,不能概括為所有男性或女性性別變更都沒有醫學證明要求,更不能越過2026年修法,把當時程序直接寫成現行辦理指南。[4][2]

2026年修法

2026年《跨性別者(權利保護)修正法》於3月30日獲得總統同意。社會正義與賦權部另以S.O.2620(E)通知指定5月25日為施行日;獲得同意的日期和實際施行日期並不是同一天。[2][5]

修正法刪除了2019年法律第4(2)條的自我認知性別身份條款,也改寫了「跨性別者」的法定定義。2019年原文從性別與出生指派性別不一致出發,列舉跨性別男性、跨性別女性、genderqueer及特定社群等;2026年文本改為列舉Hijra、Kinner等社會文化身份、部分先天性特徵變異,以及遭強迫呈現跨性別身份的情形。這些是法律文本的分類,不能直接當作描述所有跨性別者的通用定義。[3][2]

身份證書程序中還加入了醫療委員會的建議。委員會由首席醫療官或副首席醫療官主持,地區行政長官審核其建議,並可尋求其他醫學專家協助。第4(1)條依本法獲得承認的條款仍然存在。[2]

這些變化使僅依據自我聲明理解證書程序的舊介紹不再充分。但議會修改法律,也不等於最高法院已經正式推翻NALSA判決。2026年,Akkai Padmashali等人在向最高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中對修法提出違憲挑戰,認為它與NALSA所保護的自我認同等權利衝突。這是申請人的法律主張,不能寫成法院已經認定修法違憲、停止施行或作出終局判決。[6]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印度最高法院. National Legal Services Authority v. Union of India & Ors. Writ Petition (Civil) No. 400 of 2012,合併No. 604 of 2013,2014年4月15日。全文副本見Indian Kanoon。
  2. ↑ 2.0 2.1 2.2 2.3 2.4 印度法律與司法部. The Transgender Persons (Protection of Rights) Amendment Act, 2026. Act No. 3 of 2026,2026年3月30日獲總統同意;印度公報CG-DL-E-31032026-271438,第1—3頁,LiveLaw所存公報副本。
  3. ↑ 3.0 3.1 3.2 印度《The Transgender Persons (Protection of Rights) Act, 2019》修訂前文本,Act No. 40 of 2019,第4—7條。載於Dr. Akkai Padmashali and Others v. Union of India and Others申請書附件P-8,印刷頁223—225(PDF第230—232頁)。此處引用附件所載法條,而非申請人的評價。
  4. ↑ 印度社會正義與賦權部. The Transgender Persons (Protection of Rights) Rules, 2020. G.S.R.592(E),第3、4條。Tripura高等法院所存規則全文,第14頁(PDF第3頁)。
  5. ↑ 印度社會正義與賦權部. S.O.2620(E),2026年修正法施行通知. 通知日期2026年5月22日,指定2026年5月25日施行;印度公報CG-DL-E-27052026-272895,第2頁,公報副本。
  6. ↑ Dr. Akkai Padmashali and Others. Writ Petition under Article 32,訴Union of India and Others申請書. 文書載明提交日期2026年4月15日;請求及理由見Synopsis、第32段等。Centre for Law & Policy Research所存副本。